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哪些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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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犯罪是我国近年来社会比较流行的一类犯罪违法行为,对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但有些主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不能够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下面小编就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哪些情况,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哪些情况

单位犯罪是我国近年来社会比较流行的一类犯罪违法行为,对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但有些主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不能够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下面小编就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哪些情况,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怎么可能成为单位的犯罪主体了,他都没有法人资格他就不是企业,这是矛盾的,所以,他不是企业,法人资格,他就称不上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 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 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2、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即单位中的自然人把犯罪单位化;而单位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实施犯罪。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法人规定的私营企业,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应为这类企业在我国还不是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我国的相关办理案件的部门,对这类企业不予认可单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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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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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公司,机关,团体,在单位意愿指导下,为单位取得利益,并且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机关,团体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个人为了实施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单位,公司,等,以犯罪为目的,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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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析
[律师回复]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4)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5)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6)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
2.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
3.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后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4.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
5.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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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情况
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类型主体不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若这些被赋予特定身份或职责的主体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被法律认定为单位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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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罪犯主体是什么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也明确限定于此。但是,鉴于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本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毫无疑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致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及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认定。譬如,行为人在通常没有机动车辆来往的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根据监督过失理论,《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如果不是“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可否因其疏于监督管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其雇佣的汽车司机无驾驶资格或明知其用于运营的客车经常严重超载,而仍任凭司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该主管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依监督过失理论,这种情况下追究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根据《解释》的精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解释》只明确了上述人员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宜对该规定作类推解释。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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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主体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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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情况
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类型主体不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若这些被赋予特定身份或职责的主体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被法律认定为单位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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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问题解答如下,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 商业银行法》、《担保法》、《 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
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2、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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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主体能够是单位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诈骗主体能够是单位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能够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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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犯罪主体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受贿罪犯罪主体是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 罪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论处。
(四)关于构成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
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刑责注意 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
6.30 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
江苏高〔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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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还是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公益诉讼的分类
按照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不同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介绍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2)、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或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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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够是诈骗罪的主体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单位能够是诈骗罪的主体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能够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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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还是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公益诉讼的分类
按照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不同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介绍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2)、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或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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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个
[律师回复] 对于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实际上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有教授认为是本无罪的人脱逃不构成脱逃罪主体,理论争议很大。理解该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果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而脱逃的,应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正确答案应是:确实无罪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
新刑法第三百一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脱逃罪,即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脱罪责,脱离关押的行为。
由于新刑法比之旧刑法对脱逃罪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故对于本罪犯罪主体容易产生不正确的认识。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从羁押、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根据旧刑法规定,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它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正在查讯待审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改造的已决犯。
而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这里的“关押”,既包括已经人民依法判决有罪并科处刑罚羁押在、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也包括已经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予以羁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哪一种关押方式,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而所谓依法,就是说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是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逃跑,而此时公安机关尚未来得及办理收审、拘留、逮捕手续,则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也不能成立脱逃罪,不能仅仅因为其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就以脱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
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只要是依法被关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对该条文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确实是有罪。有罪无罪需要审判才能确定有罪。未决犯需要审判才能确定是否有罪。所以无罪的人能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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