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何请律师打离婚官司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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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不少人愿意在打官司的时候请律师提供帮助,当然是否请律师是当事人根据自己情况做出的选择,法律方面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请律师。而实践中尤其是请律师打离婚官司的情况居多,那此时应该如何请律师打离婚官司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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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人愿意在打官司的时候请律师提供帮助,当然是否请律师是当事人根据自己情况做出的选择,法律方面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请律师。而实践中尤其是请律师打离婚官司的情况居多,那此时应该如何请律师打离婚官司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必须双方都同意,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女方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做出判决。

1、对方不同意离婚,也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2、第一次起诉,如果对方坚决不离,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不离。但是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3、如果确实有证据,比如其亲口承认外遇的录间证据,证明其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导致离婚,那么分割财产时不但少分,而且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且因过错,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二、如何请律师打离婚官司

离婚律师的几点建议:

1、老律师不一定是好律师。

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往往年纪一大把的律师,业务并不优秀。原因何在?律师行业是知识更新特别快的行业,只有保持持续学习,才能始终占据知识上的优势。老律师有时候会产生职业麻痹和思维惯性,从而对案件产生错误判断。

不仅律师如此,法官也是如此。往往一把年纪的老法官,容易糊涂僧乱判糊涂案。反而法学院正规训练,新履职的法官,往往能做出更公平的判决。

当然,老律师也不一定不是好律师。因为律师行业注重经验,老律师往往经验多一些。

2、“有经验”的律师一定是好律师吗?不一定。

就想餐馆里的服务员不会说哪道菜不好吃一样。律师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几乎都自称经验丰富。但是,经验是什么?有那么重要吗?事实上,一颗百分百投入的心比经验更重要。

一个简单的事实,在庭审发言的时候,提前写好代理词,比当庭口头辩论,往往效果好一些。什么人会写代理词呢?往往是经验不那么丰富的律师。为什么?因为“经验丰富”的律师认为,一切已经都在心里了。

实际效果呢?实际效果是,提前写代理词的律师通常会花更多的心思关注该案的证据、涉及的法律,提出有针对性的观点。而有经验的律师过于依赖经验,容易忽视个案特点,大意失荆州。

3、如何判断坐在你面前的律师是否专业呢?

当事人找律师,因为自己不懂法律,如果足够了解法律,就不需要律师了。就像病人不容易判断医生的医术一样。

简单的办法是,看律师对你的案件的分析和谈吐。是否能耐心、仔细了解你的案件事实,提出案件的重点,并对重点给予明确的法律分析。

一个人是否耐心、细致,是很容易判断的。对案件的分析,好的律师的观点,一定是能让普通人听懂、理解的观点。

4、律师是有专业划分的,什么都做,一定不是专业的离婚律师。

想象一下,专利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离婚纠纷,这之间有多么大的差别?可以类比医生。眼科、皮肤科、骨科,不同的医生肯定不同。

但律师们接待什么案子,就通常说自己专做那类案子,如何判断?参考第三点。另外,把该律师的手机号、名字百度一下,看看是否有与自己的介绍不同的介绍。这叫背景调查,随手百度,可能就有惊喜。

下面从真面简单总结一下,好的离婚律师通常:

用心: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处处细心,用心;

专业:在咨询时,就你关心的问题,能够给出妥帖、明确的回答;

有经验:表现为有一定的执业期限,对你提出的疑问不仅有法律知识上的分析,甚至提出在不同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经历。

现实中请律师打离婚官司并不是必然的,如果认为自己可以处理好的话,其实也不需要请律师。毕竟律师也不会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此时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收取一定的费用。当然,若需要聘请律师的话,也要选择好的律师,最好是选择哪种擅长处理离婚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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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1、婚后财产约定。离婚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尊重意识自治,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当事人对婚后财产具有约定的,分割财产时,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合法有效。主要包括:
(1)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2)约定已经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或按捺手印;
(3)约定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2、法律规定。在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对半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没有有效的婚后财产约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依法办理。依法分割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临界点是结婚登记之日,即结婚日之前形成的财产,各自名下的归个人所有结,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属性,不发生共有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将某一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约定有效。
2、婚后财产共同共有。结婚日之后形成的财产,无论是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离婚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如离婚时未分割或遗漏分割,离婚后可以重新请求分割。
3、跨界财产视情况而定。因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是结婚登记之日,该种界定,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查看权利凭证的日期即可;对于动产,只要查看商品的购买日期即可。但是,该种分类简单却并不公平,尤其不能处理如下特殊情况:
(1)有些房产购买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在婚后;
(2)另外,有些房产,虽是婚后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额代付款项购买;
(3)有些房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后共同支付。此时,如果全凭房产凭证日期判断财产属性未免不公。这三种特殊情况,是新的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系一方个人财产;(2)婚后,一方父母代为全额付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该一方个人所有;(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后财产共同,但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结婚后依然属于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它的适用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的肯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以下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应该明确,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属于一方所有。,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就是婚前个人所有,不用分割,婚后个人财产,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是会平均分配的。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若双方婚前有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且约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优先尊重婚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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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注意还未离婚时,始终是夫妻关系,如果离婚前被对方证明存在第三者,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对方可以要求存在第三者的一方给予赔偿。恋爱可以,注意可能构成非法同居或者重婚。
离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请收集。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被告)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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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官司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世上大多数人对于婚姻的态度,若不是出现重大问题,都不会轻易离婚的。婚姻,并不是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而是组成了一个新家庭。不过,若走到了道路尽头,就需要另谋出路了。双方若能达成一致,好聚好散最好。若对离婚持不同意见,就需要走法律程序了。其中分歧较大点就在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1、婚后财产约定。离婚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尊重意识自治,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当事人对婚后财产具有约定的,分割财产时,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合法有效。主要包括:
(1)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2)约定已经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或按捺手印;
(3)约定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2、法律规定。在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对半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没有有效的婚后财产约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依法办理。依法分割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临界点是结婚登记之日,即结婚日之前形成的财产,各自名下的归个人所有结,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属性,不发生共有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将某一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约定有效。
2、婚后财产共同共有。结婚日之后形成的财产,无论是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离婚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如离婚时未分割或遗漏分割,离婚后可以重新请求分割。
3、跨界财产视情况而定。因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是结婚登记之日,该种界定,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查看权利凭证的日期即可;对于动产,只要查看商品的购买日期即可。但是,该种分类简单却并不公平,尤其不能处理如下特殊情况:
(1)有些房产购买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在婚后;
(2)另外,有些房产,虽是婚后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额代付款项购买;
(3)有些房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后共同支付。此时,如果全凭房产凭证日期判断财产属性未免不公。这三种特殊情况,是新的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系一方个人财产;(2)婚后,一方父母代为全额付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该一方个人所有;(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后财产共同,但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结婚后依然属于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它的适用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的肯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以下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应该明确,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属于一方所有。,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就是婚前个人所有,不用分割,婚后个人财产,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是会平均分配的。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若双方婚前有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且约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优先尊重婚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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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官司闹离婚, 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两夫妻打离婚官司,双方都表示不愿抚养孩子。近日,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后双方“消失”,孩子被丢给大伯,而大伯也不愿养孩子,最后将其送到。  夫妻闹离婚都不愿抚养孩子  2001年,A和李女士在大连打工时认识,2003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最初,两夫妻感情不错,可在2011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之后李女士离家外出,一直分居。  2011年9月,李女士向朝阳县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事后两人也没能和好,一直分居至今,也因为此,李女士再次向提起离婚诉讼。  近日,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李女士和A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名子女,证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11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至今未能和好,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李女士要求与丈夫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孩子希望跟父亲一起生活,判决男孩由A抚养,李女士付给孩子抚养费至孩子生活时止。  可令人意外的是,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不愿抚养孩子,也没上诉。  父母“消失”男孩暂由大伯抚养  宣判后,孩子的父亲A就没了音信,孩子母亲李女士将孩子送到前夫的哥哥家后也下落不明。多方查找,仍然没有双方的任何消息。  可孩子的大伯也不愿意抚养孩子,遂将孩子送到朝阳县人民。  工作人员对孩子大伯耐心做调解工作,最终孩子大伯同意暂时抚养孩子。因孩子大伯居住在朝阳市内,而孩子在喀左县读书,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孩子大伯请求帮忙为孩子办理转学。  父不履行养子义务可追刑责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处理此案件的法官说,父母离婚后,如果父母不能考虑子女的感受和成长利益,社会又不能给予父母离异的子女应有的社会关心和关爱,孩子今后的成长令人担忧。  辽宁律师李某某表示,应该按照宣判执行,父亲养孩子,母亲拿抚养费,暂时还不算遗弃,没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大伯抚养的话,所产生的费用都要由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某说,父母都不要孩子对孩子成长影响非常大,如果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间长了,可以追究他刑事责任,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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