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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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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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会解除员工也是很正常的现象。有可能是因为公司确实不需要这么多人。那么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哪些?解除合同应该是合法的行为才可以,否则单位也要补偿,一般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的条件的就可以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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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解除员工也是很正常的现象。有可能是因为公司确实不需要这么多人。那么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哪些?解除合同应该是合法的行为才可以,否则单位也要补偿,一般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的条件的就可以解除等。

一、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合同职务异动表的内容规定,

异动表属于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者升职加薪或者岗位调整通常不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以异动单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劳动合同备案表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和企业(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的关系证明;

2、劳动合同备案是基于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进行备案(供上级部门审查等)的一种制度;

3、劳动合同备案表是在备案时所要填写的表格。

(二)劳动合同:

1、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哪些?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首先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如果这个员工录用之后对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而言的,不会为公司工作。收益的,那么就是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属于正当理由辞退,所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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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对收养人单方解除收养关系是有限制的。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除非送养人要求或同意,否则,收养关系不得解除。当然,法律对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也不会听之任之。一般只有当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的养子女的行为时 , 法律才会支持送养人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经过调解,当事人愿意和好的,应准予他们维持收养关系;调解无效时,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趣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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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由谁开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由谁开,与上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由谁开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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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企业能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吗,旷工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户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于以上法条分析得知,旷工并非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且通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未有与旷工相关的条文规定和表述。只是散见于《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辞退法定事由)“
(五)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及《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分的情形)“
(七)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替代,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除了此条例。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旷工的规定,以合法程序制定在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话,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现就如何避免出现以至于员工长期旷工,用人单位还自以为是其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屡被诉屡被败的尴尬局面,根据《劳动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4条4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作以下提示:
1、用人单位应将旷工规定写入规章制度当中,且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严格遵循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三个步骤:
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②提出方案和意见
③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以多种形式公示规章制度:
①公司网站公布;
②白板张贴;
③员工手册发放;
④培训;
⑤考试;
⑥传阅;
⑦电子邮件通知。
3、因可能的不同原因,如出现员工旷工或长期旷工不归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及时送达《督促催告函》,告知其因旷工可能会有的后果。之后仍若不归,且超出《督促催告函》所指定的合理期间的,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旷工规定用ems或挂号信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在不能送达,或员工拒收、拒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劳动争议申诉、要求与其办妥离职手续,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吗,旷工是否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户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于以上法条分析得知,旷工并非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且通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未有与旷工相关的条文规定和表述。只是散见于《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辞退法定事由)“
(五)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及《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分的情形)“
(七)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替代,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除了此条例。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旷工的规定,以合法程序制定在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的话,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现就如何避免出现以至于员工长期旷工,用人单位还自以为是其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屡被诉屡被败的尴尬局面,根据《劳动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4条4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作以下提示:
1、用人单位应将旷工规定写入规章制度当中,且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严格遵循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三个步骤:
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②提出方案和意见
③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以多种形式公示规章制度:
①公司网站公布;
②白板张贴;
③员工手册发放;
④培训;
⑤考试;
⑥传阅;
⑦电子邮件通知。
3、因可能的不同原因,如出现员工旷工或长期旷工不归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及时送达《督促催告函》,告知其因旷工可能会有的后果。之后仍若不归,且超出《督促催告函》所指定的合理期间的,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旷工规定用ems或挂号信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在不能送达,或员工拒收、拒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劳动争议申诉、要求与其办妥离职手续,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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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会由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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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买卖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买卖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解除事由,二是可以协议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当然并非出现不可抗力就会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然而,并非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带来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当然,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买卖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为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而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为约定解除。
合同的协议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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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的职工是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单位没有违法行为或者降低待遇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离职补偿金的。如果单位违法的话,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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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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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解除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买卖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解除事由,二是可以协议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当然并非出现不可抗力就会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解除。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然而,并非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必然带来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行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当然,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买卖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为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而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为约定解除。
合同的协议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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