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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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中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

股份制公司里面,股东数量庞大,中小股东占了大部分,一些控股股东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了中小股东权益,作为公司方面的具体法律,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的,那么,公司法中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法中通过对表决权、累积投票权等权力的设置,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律图小编通过本文告诉大家。

一、公司法中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大股东是如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关联企业在公司法律体系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由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公司间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的集团化促使不同公司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由于控股、兼并等行为往往出现利润的分享,企业间的依附等情况。虽然关联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它们之间进行经济交易自然要计价收费,但由于二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或同被第三方所控制,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作价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这种交易作价可以由公司集团进行控制。因此出现了公司利用与其他公司间的关联关系转移利润或债务,从而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对公司法中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这方面的知识有了初步了解。公司法中用若干条款,建立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制度。比如累积投票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等。在管理混乱的公司里面,中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其可以向股东会议申诉或者发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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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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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保护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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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利益侵犯小股东利益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公司经营中,经常存在大股东通过行使其表决权的方式侵犯小股东权利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机制维权方式为::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 当大股东通过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因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而,而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向前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提讼的要件是:  第一, 1、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可提讼,;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只有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讼。 第二, 2、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讼。只有在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回复] 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你作为公司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该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该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交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案中,你作为持有公司50%股权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股权收益。你可以向刘某要求分取红利,如果刘某拒绝可以用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公司股东剥夺你股东权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已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公司职责时,一旦滥用其手中权力或者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身份地位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时,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以刘某为被告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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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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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以保护小股东利益?
[律师回复] 公司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如下: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二、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法律未明确规定。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可以有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又规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果不进行界定“不正当目的”,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
三、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四、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五、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中,
第一次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公司法又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约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可以考虑在章程中争取约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

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原告股东胜诉,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是什么?
[律师回复]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胜诉时的利益或败诉时的责任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败诉,将不可避免的产生如下结果:ⅰ、对公司而言,败诉结果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有责行为人的请求权,同时也给公司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ⅱ、对被告董事等人而言,此种不具正当目的的代表诉讼不仅干扰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的正常工作,且还会使他们因此而支付一笔败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恶意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告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公司及被告因而受到的其他损失。Ⅰ、如果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胜诉。此情形下,因胜诉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公司所有,不能判归原告股东个人所有,但原告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接获得利益。被告或第三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被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善意外,应当判令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补偿原告股东因参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大致上,除以下四种情况外,被告败诉时,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对公司进行赔偿:
(1)被告是实际控制整个公司的多数股东;
(2)大部分股东是违法行为的帮助者或教唆者时;
(3)大部分的股东是无资格的股东;
(4)如果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则赔偿应该直接给原公司的股东。Ⅱ、如果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败诉。原告股东败诉的责任实际上包括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两方面的责任,被告董、监、高等支出的法定诉讼费用可以根据判决由败诉原告承担,被告为防御诉讼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果能从公司中获得补偿,则此时败诉股东的责任就主要体现为对公司的责任上。败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该原告股东的实体请求应当被依法驳回和该原告股东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两个方面。另外,原告股东败诉后,其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不应当在代表诉讼中直接判令原告赔偿,而应由公司另行,给与公司一定的求偿选择权。追究败诉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只要该股东具备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论其是否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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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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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怎样保护小股东的合理权益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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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利益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公司经营中,经常存在大股东通过行使其表决权的方式侵犯小股东权利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机制维权方式为::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 当大股东通过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因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而,而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向前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提讼的要件是:  第一, 1、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可提讼,;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只有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讼。 第二, 2、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讼。只有在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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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公司经营中,经常存在大股东通过行使其表决权的方式侵犯小股东权利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机制维权方式为::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 当大股东通过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因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而,而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向前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提讼的要件是:  第一, 1、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可提讼,;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只有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讼。 第二, 2、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用尽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讼;监事有类似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讼。只有在前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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