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另行起诉财产分割应如何分?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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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都知道非法同居是不受到婚姻法保护的,同居双方是不具备合法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两个人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另行起诉财产分割应如何去分呢?到法院起诉一定要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那些财产是属于自己的,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同居关系解除后另行起诉财产分割应如何分?

我们都知道非法同居是不受到婚姻法保护的,同居双方是不具备合法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两个人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另行起诉财产分割应如何去分呢?到法院起诉一定要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那些财产是属于自己的,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符合《继承法》十四条规定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

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同居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且约定内容合法的,应优先适用约定。同居当事人间无约定并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可以明确为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同居双方共同所有的动产,因按双方对于共有财产各自独立享有的份额和利益进行分割。而对于同居双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应参考法律婚姻的夫妻财产制,依据共同共有理论处理。当同居当事人双方为共同共有人时,每一个共同共有人都对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而非只对其个人享有的份额拥有所有权。一个共同共有人死亡时,在任何情况下,其所拥有的利益均转移给其他共有者,生存共有人自然的取得死者的财产权,且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根据共有人的遗嘱法定继承而转移。如此,可以满足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对其利益的最大保护,并为弱势一方获得经济补偿提供可能。当然,共同共有并不妨碍同居当事人自治权利的行使。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让予声明、共同协议、联合声明或行为将共同共有终止或变更为按份共有,也可以因破产而终止。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还应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1.应当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非婚同居中女性一般负担了较多的家事劳动,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因生育或劳累致使身体受到损害等。依据共同共有理论,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承认家事劳动的价值不仅符合现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特点,并且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2.对于重大过错的处理。因同居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如对同居伴侣实施虐待、暴力的。过错方应相应的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3.出于公平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应赋予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经济帮助请求权。法律可具体规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时效、消灭,以及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方式等。4.对于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隐藏、转移、损毁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吞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应适当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事实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非婚同居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由个人偿还。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以推定存在合伙关系,采用合伙原理解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合同的对外效力体现。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的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当事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准用合伙原理处理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债务,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对于两个人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因为两个人的关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法院也只会按照一般的纠纷案来处理,这只能双方提供有效的证据才能更好的判决,所以,非法同居对于现在的人来说最好还是尽量避免。以免事后扯上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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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既然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一般审判实践中是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赔偿请求权。加上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针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人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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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继承。结合本案,二原告及被告、被告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是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三,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原则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既然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结合本案,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依照继承法均等的原则,二原告、被告、被告子女应当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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