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误工费的赔偿具有必要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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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生活中常常会涉及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其中就包括家庭主妇进行索取误工费的相关规定。那么,您认为家庭主妇误工费的赔偿具有必要性吗?一般来说,误工费的赔偿对象是指具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者在发生人身伤害时所应当进行赔偿的经济损失,家庭主妇则属于合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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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常常会涉及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其中就包括家庭主妇进行索取误工费的相关规定。那么,您认为家庭主妇误工费的赔偿具有必要性吗?一般来说,误工费的赔偿对象是指具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者在发生人身伤害时所应当进行赔偿的经济损失,家庭主妇则属于合法范围内。

需要的。

一、车祸中受伤,家庭主妇可以要求误工费赔偿吗?

首先,误工费是指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受害人有权向行为责任人主张自己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或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其次,“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而做家务也应属于“劳动”。因此,家庭主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人身损害的,也能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误工费,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对于有工作的人,主张误工费,这点无可争议,但是那些没有工作的人,例如家庭主妇,她们主张误工费可行吗?

二、既然家庭主妇也可以主张误工费,那她的误工费该如何计算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实在审判实践中,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请求一般也能得到支持。再有就是无业人员,除非较长时间没有从事一定工作且“不想工作或者没有工作机会”的可能性较大时,才可以不支持其误工损失主张,否则,仍应结合受害人的知识技能、之前的工作状况以及治疗期间等因素综合判定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

综上所述,家庭主妇一般在车祸受伤时是应当进行相应的误工费赔偿的,具体的误工费计算应当依据受害人的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赔偿。同时当事人在申请误工费期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不得随意进行。当然误工费的具体计算是有相应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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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因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且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依据,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又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农村村民,二是城镇居民。对于以在家务农为主或者间断性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遭遇法律规定的滞后和消费水平飞速上涨的尴尬与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无固定收入人员主要根据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则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对于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标准计算,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做出的统计为依据,具体到农民,即以其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从农村现状看,18至60岁的农民大部分以常年在外务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民工年平均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2到5倍。然而,受农民工工作性质、方式的影响,其一旦遭受意外,很难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其误工费也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但如果按照农村收入标准计算又确实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其权利应当如何救济?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误工费,这种做法看似不合理,但却合乎法律规定;一种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计算误工费,这种做法不合法,但更能为受害人所接受。这便出现了司法之合理性和合法性相冲突的局面。
  面对这种冲突,法院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
一、以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计算方法根据受害人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分为两种情况。前文已提到该类人员受自身法律意识影响,很难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故审判实践中很少采用该方式计算。但为了能够公平、公正计算其误工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院主动向受害人释明的方式,让其提交其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证据(一般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来认定无固定收入农民的误工费。这种方法能最大程度体现误工费差额赔偿的原则,即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作为赔偿依据,亦更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第
二、以农、林、牧、副、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误工费。由于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对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故适用起来相对较难,而以农、林、牧、副、渔业平均职工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农民误工费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其对受害人举证责任没有特别要求;且以此标准计算该类人员误工费更接近其实际收入水平。据统计显示, 我国各省2011年、2012年两年农、林、牧、副、渔业平均职工工资标准既低于其他行业工资标准,又高于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更贴近其实际收入水平。因此,以此方法计算其误工费更能为此类人员所接受。
  这两种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情况的前提下,对于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应当首先适用该标准予以计算。只有在确实无法举证证明其收入水平的情况下,才适用以农、林、牧、副、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如此一来,既能彰显司法的公正、公平,又同时兼顾了司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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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2)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3)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哪些属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呢,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等等,需要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法官决定。 因此,对于诉讼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庭。律师的授权只能是一般授权,而不能全权委托。对于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自己对婚姻的态度必须亲自向法院做出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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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有误工费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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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有个朋友是家庭主妇,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请问一下家庭主妇误工费规定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间,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而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并不是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便认可。由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联合起草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通过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评审、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已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已经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体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计算提供标准依据。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这样,在受害人就误工时间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法医鉴定机构对其休假日期进行鉴定。而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的误工时间则按照实际参与处理交通事故所花费的时间计算。
  当事人的误工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计算误工费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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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明确损伤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调解处理前已经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第
三,应考虑伤者原来的劳动能力强度,此次损伤是否降低了劳动能力。如果伤者原有劳动能力并不是很高,误工费的赔偿应适当降低。因为误工费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根据可得利益损失的原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就医治疗或者休养期间如果没有因此减少收入则不予赔偿,比如教师在寒暑假期间遭遇车祸受伤并不影响其收入,因为如果赔偿的话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但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除了正常工资之外还应该获得其他收入,则应当予以赔偿,比如遇到车祸的教师在假期给其他学生培训补课应得的收入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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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能要车祸误工费吗
家庭主妇、无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的误工费应当赔偿。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3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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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遗嘱继承是继承财产的一种有效形式,遗嘱也有多种有效形式,想问打印遗嘱有效吗?打印遗嘱的必要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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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遗嘱只要有被继承人签名就有效。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遗嘱是由电脑打印的,虽然末尾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但主文并非他本人亲笔书写,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
 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仅有他一人签名,并无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因此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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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可以要求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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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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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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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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