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其实会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这些环节其实都是一环接一环的。首先进行工伤认定,确认构成工伤事故之后再进行工伤鉴定,之后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确定赔偿标准。但实践中可能当事人会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那这个时候要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工伤认定结果、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其实都是会出现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不过不服之后也要采取措施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否则的话达到了规定的时间,那就会认为认定结果、伤残鉴定结果是有效的。在对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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