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管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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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为了让自己不会因为失误招收到童工或者未成年者而承受不必要的处罚就会在人事的管理问题上设置了非常严格的程序并且用文书记录下来供相关部门参考,而具体的程序规定主要就包括对未成年工招录的详细审查以及对已经录用的未成年员工的后期权益保护。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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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让自己不会因为失误招收到童工或者未成年者而承受不必要的处罚就会在人事的管理问题上设置了非常严格的程序并且用文书记录下来供相关部门参考,而具体的程序规定主要就包括对未成年工招录的详细审查以及对已经录用的未成年员工的后期权益保护。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未成年工管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1、 目的 :为保护我司在职未成年工的权益及人身安全、健康、教育。

2、 范围 :适应本公司所有未成年工

3、 责权 :人事部

4、 定义 :未成年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劳工。

5、 工作内容

5.1、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识别应聘者的身份证(参见《身份证识别程序》),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真假情况。

5.2、人事部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未成年工。一旦发现应采取以下几项行动,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安全。

5.4 、公司发现之未成年工若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将其送到附近的学校完成学业,并控制其每日交通(公司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公司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九年制义务教育完成止。

5.5、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5.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警卫,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品与过敏性工作,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5.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间、有毒、有害、高温、低温、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5.9、按规定要求定期(半年)对未成年工进行详细的健康体检。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10、各部门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6、支持性文件

6.1、《劳动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3、《身份证识别程序》

6.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7、 相关记录

7.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7.2、员工入职登记表

综上所述,单位招聘的未成年工已经正式入职而不能随意辞退的前提下,也就只能要求单位继续使用的同时还必须遵守关于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来坚守其诸如教育和工作任务难度得到特殊照顾的权益,同时还必须让单位给付其合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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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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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爱民巷同城快递工作期间没签过合同也没有发工资打工资卡的事情全是微信转账在我没提前打报告不干后同城快递有我2000多元工资没给我向这种情况算什么?走法律程序管用吗?
[律师回复]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个阶段是答辩阶段,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第三个阶段是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离婚诉讼结束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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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首先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残,
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体。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与《刑法》262条第1、2款的规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本罪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可以将本罪的主体定义为成年人,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16-18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那么我们认为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只有符合上述4项内容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属于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刑诉法涉外管辖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诉法涉外管辖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诉法涉外的管辖程序
1、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
2、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
3、外国人在我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其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害的利益或对象比较重大,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省市全局的利益时,或者需要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查而且涉及参诉人员范围很广时,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的
第一审案件审判。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侵犯外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以及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可以比照非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该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审判。若该案属于全省性或全国性重大案件,则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或最高人民进行第一审。在管辖不明或争议的情况下,上级可以指定适当的作为案件的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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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未成年人程序是什么
传唤未成年人的程序是先填写传唤证,将传唤证送达到未成年人手中,在传唤人到案之后正常的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即可。传唤未成年人的程序和其他犯罪嫌疑人都是一样的,主要是在传唤未成年人的时候必须要通知监护人,问讯的过程中也需要有监护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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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维权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 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作为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有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相关负责人提示,广大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二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假如说合同约定物业企业每天清扫1次公共楼道,保洁人员按照约定做好了,就应当说物业企业该项服务到位,两次清扫之间的公共卫生需要业主自觉进行维护。 三是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 四是要理性维权。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提讼。 对于物业公司乱收费有以下五个渠道反映: 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 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向; 5、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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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所适用的程序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分散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中。如对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人代理人到场;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有的上诉权;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等。除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及《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和1995年4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其它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对未成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对未成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同时,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以特别程序进行处理的司法实践也不断发展。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设立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以来,全国共设立少年法庭2500余个,最高人民和各高级人民均设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具有本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已初步创建,通过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有针对性地强化了矫治、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如下: 1、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来源、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还具有一些不同之处。 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对立案对象年龄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其极可能成为教唆的对象。在立案时,要查证未成年是否系。同时,为贯彻教育、挽救方针,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应查明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外,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材料,都要尽量予以查证。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处以刑事处罚的,可以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2、未成年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通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的对象主要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尽可能扩大侦查对象的范围,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品性、心理状况、成长环境、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存在教唆等各方面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情况都要力求查清。 (2)强制措施适用的经济性。在对未成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强制措施适用的经济性原则。对可用可不用的,坚持不用;对适用强度弱的强制措施可以达到目的,不应适用更强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逮捕等可能给未成年造成过大精神压力的强制措施,在可能的条件下,要不用或少用。对被关押的未成年人,要与成年人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3)采用适当的传唤和讯问方式。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成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过度的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其亲友、老师等参加,也可以让其父母、监护人在场。在对未成年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松的气氛中进行。 3、未成人案件的程序 在对未成人案件审查时,除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序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时,要继续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进行审查外,对应对侦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2)对不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到此为止。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后继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帮教工作,这也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要求。 (3)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应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除对法律知识要精通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知识。 (4)书的内容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征及其成长的家庭、社会环境等加以说明。公诉词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予以详细的论述。 4、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 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时,有几方面需要注意: (1)审判组织的专业化。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组织应走专门化的道路。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采取了设立少年审判庭的作法是比较好的选择。对审判组织而言,也应采取专业化的方法,应挑选素质高,了解未成年人特点的人员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判。对合议庭的组成中,一般应有女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以有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 (2)法庭审理中要注意审判的技术和方法。审判人员要恰当运用审判语言,以调节气氛,缓和未成年人紧张情绪,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3)、在未成年案件审判中,要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到庭、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等权利。 (4)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要坚持直接审理原则。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不能书面审理代替直接开庭审理。直接审理,有利于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 5、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成年犯的不良影响。 (2)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3)在对未成年犯改造时,要注意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在注意发挥执行机关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未成年犯家庭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亲情,促进其思想的转变,以早日回归社会。 【处理未成人犯罪的特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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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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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协商后,中级指定该市某基层管辖,并通知与中级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1.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法上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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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用工申请程序是什么?
1、申请单位负责人持所需材料到办理用工备案所隶属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领取《招用未成年工登记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花名册》,填写表格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并受理,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将材料转交到镇(街)人社局3、镇(街)人社局,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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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指定管辖后程序该怎样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管辖后程序怎么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协商后,中级指定该市某基层管辖,并通知与中级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1.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法上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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