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认罪判的重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8-25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49人
专家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法律的制度也是保护着犯罪人员就有的权利义务,在一个犯罪实事的面前,如果当事人不认罪判的重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认罪判的更重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ArticleTitle}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法律的制度也是保护着犯罪人员就有的权利义务,在一个犯罪实事的面前,如果当事人不认罪判的重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认罪判的更重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只有法定从重处罚,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我国法律对非犯罪情节需要酌定从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国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进行了规定,即一切非犯罪从重情节均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国法律未授予法官拟制法律的权利,因此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不存在法定以外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二、刑事案件当事人不认罪怎么办?

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认罪会重判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在犯罪实事面前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必须要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法院才能作出判决,作为执法人员不能强制性的逼犯罪人员认罪,必须要按照法律的程序一步步的走,这样才能服众。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4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当事人不认罪判的重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1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0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2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3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3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0****43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5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0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7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7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7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0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3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重庆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重庆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员工的入职招聘表;社保缴纳证明;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证;日常的考勤打卡记录;或者其他员工同事的证明都是有效的。这些也是受到法律认可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1、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上来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就是要求正当防卫人认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果防卫人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就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 3、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性质来认定防卫过当。这是认定防卫过当最关键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 定义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住户弄坏了小区里面的消防管道,被小区起诉了,当庭认罪减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
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
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
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二、当庭认罪的从宽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所以你丈夫只要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会结合他认罪的程度、悔罪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去具体确定刑期,一般会从轻处罚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不当得利依据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律明确了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关系,即一方因不正当行为取得额外利益,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者返还其不当得利,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是依据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是依据什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新婚姻法重婚罪的认定是依据什么标准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5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判定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判定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律师推荐:晋中律师 台州律师 池州律师 淄博律师
律师,你好,我的朋友开了一家淘宝店,但是他好好了解一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具体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 ) 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 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 制造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 由于信息网络平台的快捷性和多变性, 网 络环境下新型的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层出不穷, 主要表现在将 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 进行不正当竞争。
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使 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混淆, 造成购买者误认 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 商业混同行为,以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 包装、 装潢的行为 ;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二 ) 不正当模仿行为。 不正当模仿行为是恶意对他人商品形态不 做任何盲从模仿, 直接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 对竞争对手与消费者的 利益造成损害, 有必要运用法律加以规制。 不正当模仿行为的构成应 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被模仿商品须具有市场价值。 通常情况下被 模仿商品需为知名商品 ;
2. 模仿者的模仿行为直接侵犯了被模仿者的 商品利益:
3. 模仿者完全模仿或仅作细微模仿,足以引起混淆。总的 来说, 模仿者主观上处于模仿他人商品形态的行为, 并造成其商品与 他人商品相混淆的后果。
(三 )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 所谓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 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即未经他人许可, 在自己所有的他人 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如 下:
1. 反向假冒商标只有在被反向假冒商标是注册商标, 即他人依法 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才构成商 标侵权 ;
2.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本质上构成不正当竞争。反向假冒商标 行为中, 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擅自替换其竞争对手的商标,
构成购买者对其竞争对手的产品误认为是行为人的产品而予以购买。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在网络购物中最为常见, 人们总是期望自己能以较 为实惠的价格买到高档商品, 往往是由于存在企图心, 是网络商户一 味的追求低价还是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 消费者盲目地跟从名牌而不 谈真假就此顺利成交。 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纵容了网络商户的不法 行为,必然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四 )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 商标和企业名称都用于本产品与 其他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等个环节相区别,一旦商品和 企业名称相混淆, 从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直接表现为盗用该产品生 产制造商的商业信誉。此类商业混同行为实行,为人谋得了利益,因 此,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需满足以下条 件:
1. 商标与企业名称相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
2. 商标 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商标与企业名称混同行为一般是针对知名 商标和企业,对该地区的经济秩序有较大范围的波及。因此,社会危 害性较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当庭认罪从轻法律依据都有哪些规定?
当庭认罪不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才算的。庭审阶段证据已经掌握的差不多了,认不认罪都有办法定罪,所以对案件结果基本没有影响。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国家刚修订出台的反不正竞争法,其中对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同时对政府的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我们这些经商的来说都是利好消息,所以也比较关心这方面的政策法规,想问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串通投标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也损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本文根据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梳理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串通招投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A
4.H9590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串通招投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投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1.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情形,从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联电实业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法院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从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逐一进行审查,认定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串通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证明标准应为高度盖然性标准——北京智程景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意思联络形成了排挤该投标人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共同意图时,如果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连贯一致、合乎逻辑、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仍可认定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
案号:(2013)东民初字第1413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
串通招投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要件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要件是:
(1)行为人是投标人与招标人,而投标人只能是所有投标人中的特定投标人,招标人与其串通。
(2)相互勾结,即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一气,实施行为。
(3)目的或后果是排除了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串通行为,招标人有意选中某个投标人中标,从而使其他投标人成为陪衬和摆设,使招标投标成为形式。
(摘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孔祥俊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出版)
2.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主要表现
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其主要表现是在确定中标企业是不是以报价合理,能保障质量和工期,人员素质和技术装备好,社会信誉高为标准,而是采用不正当的做法决定取舍。
比如有的预先内定承包企业,并已暗中达成了承包意向,但为了规避国家对有关工程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规定,而以招标为幌子,弄虚作假,掩人耳目。如国家计委、城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者内定承包企业即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精神,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再如有的招标者出于地方或者部门利益,采取保护主义,亲疏有别,与投标者或在事先协议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明招暗定。对外部门、外地区的投标者采取歧视政策或者借故阻碍其参与竞标。还有的投标者采用贿赂手段,买通招标者搞私下交易。招标者徇私舞弊,或向投标者泄露本应向投标者保密的工程概算,即标底;或暗中通报其他情况;或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通过上面关于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依据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快速解决“涉外专长”问题
当前35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姑姑家的姐姐前几年一直给家里打电话说她做的产品多么好,让我们都加盟,我们当时就猜是传销,最近他们被抓了,我想要问一下当庭认罪从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有关当庭自愿认真以及当庭自愿认罪辩护词,首先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有关于当庭认罪从轻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采纳!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票据犯罪认定依据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票据犯罪认定依据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工伤认定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5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违法经营额认定的法律依据,有那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重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是觉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行为的,则首先要根据我国法律中对构成重婚的条件规定来进行认定,只有确认真的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的,那么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构成重婚的条件是什么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同居等于重婚吗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饼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役。”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重婚行为本身属于民事行为,但由于其对家庭的影响较大,同时也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因此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上面。在对重婚犯罪量刑的时候,要先了解清楚构成重婚的条件,作出认定之后,才能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认罪会重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只有法定从重处罚,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10w+浏览
刑事辩护
qq上重婚的证据能做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 微信作为证据想让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5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贿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确把握商业贿赂违法与非违法行为的界限。 下面几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 1、经营者在商业领域之外的日常生活过程中,并非基于经营关系的需要和出于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是基于某种个人密切关系而发生的财物馈赠行为。因为这种财物不是收买对方权力的对价,因而不具有贿赂的性质。当然,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确实存在着正常的密切个人关系。如果这种关系的建立或存续是以商业经营的需要为基础,其所赠财物已经明显超出社会相当性的范围,明显具有感情投资性质,以牟取长远商业利益时,则属于商业贿赂。 2、经营者给他人利益的目的只是为了加快某种已定事项的完成,而并非为了取得相对他人更为优势的竞争地位。 由于这里并没有破坏公平竞争商业经营秩序,因而不属于商业贿赂。 3、经营者不是出于争取某种特定的商业机会或利益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持已有正常的合作交往关系而给予对方经营者的招待或报销一定的费用,由于没有对特定他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损害,因而也不宜作为商业贿赂认定。 4、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积极帮助,使其能够顺利实现相应的利益。受益一方出于感激而在事后给予对方以财物表示感谢的,如果事前不存在事后给予财物的协议或者默契,也不宜认定为商业贿赂。因为这种财物只是纯粹表达感谢之情的礼品,而与权力的利用没有关系。 5、经营者依法给予对方的折扣、支付第三人的合法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当事人不认罪判的重有没有法律依据?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