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0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对于担保方面的问题我们大家肯定都很关心,因为担保在生活里是非常常见的。就比如说去银行进行贷款,如果说贷款人没有相应的物品可以进行抵押的话往往是需要进行找担保人的。担保方面的问题当中就有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内容?

对于担保方面的问题我们大家肯定都很关心,因为担保在生活里是非常常见的。就比如说去银行进行贷款,如果说贷款人没有相应的物品可以进行抵押的话往往是需要进行找担保人的。担保方面的问题当中就有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

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释义

生活解释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 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 、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人的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

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 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担保物权的意思我们是可以这样进行了解的,比如说贷款人还不上了贷款的话是需要担保人来进行责任的承担的,担保人如果没有足够的钱来进行偿还的话银行方面是有权利收走担保人的物品作为偿还贷款的资本的。这就是担保物权。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2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内容?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2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6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0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1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6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0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8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2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6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5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7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8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2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担保物权概念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内容
因为担保在生活中非常普遍。比如去银行贷款,如果贷款人没有相应的物品可以抵押,往往需要找担保人,安全问题包括安全物权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物权法中的典当制度是什么意思?典当制度的内容
[律师回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65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担保物权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物权人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担保物权人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人:是指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将自己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的时候,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个人。
想要成为担保物权人,必须要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同时债务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价值的担保物做担保。满足上述2个条件即可成为担保物权人。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目的特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对象特殊: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内容特殊: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性质特殊: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前期物业管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前期物业管理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论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组建的,或是组建的,或是房管所转换的,还是各大系统组建的,前期管理首先必须不断开拓,通过投标竞争来接洽业务。
进行可行性、可靠性、可盈利性分析,可行性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既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考虑拟接管的物业与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是否相符,该物业的接管能否发挥本企业的优势,做到扬长避短,又要考虑能否在该物业的管理权竞争中取胜,如果明知竞争对手实力比自己强大,就不必勉强竞争。可靠性是指该物业的建设是否有保证,业主的资信条件是否较好并能协作配合,等等。以免管理权竞争得手后,由于业主或建设方面的原因,工作仍留有漏洞,造成今后的物业管理难以完善,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可盈利性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目标,测算物业的管理能否给企业带来正常利益,或近期虽无利润但企业能在该地区打开新局面,争取更多的业务。
( 1)具体测算物业管理费用,并草拟总体管理方案。
( 2)投标竞争、洽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3)选派管理人员运作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物业,而服务对象则是人,即业主和使用人。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既应与第一业主(开发商)共同协商,又要与未来业主或使用人取得联系,听取意见。
( 1)听取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要求、希望。
(2)了解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使用的有关安排、打算。
(3)参与售房部门同业主或使用人签约,并提供草拟的业主公约、装修施工管理办法、门禁出入办法、停车场管理办法、管理费收取办法等物业辖区综合管理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以后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管理要求,对物业的规划设计及建筑施工提出合理建议。
(1)审视工程土建构造、管线走向、出入线路、保安系统、内外装饰、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的合理性。重点察看消防安全设备、自动化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通讯设备、给排水设备、空调设备、车库及公用泊位设备、电力设备、交通运输及电梯设备、服务设备等。
( 2)对施工现场提出符合物业管理需要的建议方案,磋商解决办法。
(3)在施工现场做好日后养护、维修的要点记录,图纸更改要点记录。
(4)参与工程验收,进行器材检查、外观检查、性能检查、功能测试、铭牌检查,并按整改计划督促整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担保物权的内容是什么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债的担保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的担保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5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一、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借款种类;
[2]币种;
[3]用途;
[4]数额;
[5]利率;
[6]期限;
[7]还款方式等。
三、借款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四、提供业务与财务状况证明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五、借款利息不得预扣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六、违约责任
[1]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七、检查、监督权[约定]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八、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有何后果?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九、贷款的利率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十、支付利息的期限
[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一、还款期限
[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未依期还款有何后果?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四、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不要支付利息?[约定支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关于担保物权包括什么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的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也称为最后陈述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性质
1、从最本质的角度上来讲,应当说被告人之最后陈述权是属于辩护权的范畴。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辩解、反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对控告进行辩护的权利。一般认为,辩护权具有三个特性:专属性、防御性和绝对性。最后陈述权也是具有上述三个方面的性质。最后陈述权的专属性意味着它是专属于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即使有律师代为发言,也是不能限制被告人还是可以进行最后陈述。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8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便规定:“(二)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三)即使有辩护人为他作了发言,对被告人仍然应当询问他是否有为自己辩解的陈述。”在防御性方面,最后陈述权就体现得更为明显。它本来就是立法为了平衡控方和被告人的诉讼能力而多为被告人附设的一道防线,在形式上又体现为被告人作为防御一方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陈述权的绝对性应当体现为只要一个公民受到了刑事公诉和刑事审判,而不管其犯罪性质、严重程度如何,他都应享有最后陈述权。我们不能以罪轻为理由认为没有最后陈述的必要,从而限制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在第523条规定“最后陈述的进行”时便提出:“……
5、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最后发言,应当得到允许,否则导致行为无效。”
2、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它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同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权相比,最后陈述权有着独特之处: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辩护人代为行使,这显然有别于其他的辩护权;二是在最后陈述中,并不存在如其他辩护权中控辩双方直接意义上的对抗,在这一阶段中,只有被告人一人进行陈述,不存在控方的辩驳,其意见可得以充分提出。
3、另外,最后陈述权又不完全是一种辩护权。最后陈述权有一个功能是突显被告人的尊严感,释放被告人的内心情感。而辩护权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首先要体现为一种对抗。有些情况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不具有对抗性,仅仅是一些抒情性质的发挥,最后陈述权会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最后陈述权的这种性质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国家追诉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这种地位意味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压力。当然,被告人情感的释放也并不是漫无边际,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
担保合同应列明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合同应列明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合同应列明哪些内容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组织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则:
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产业状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供给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依照担保合同实行担保。担保人实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
(三)担保人供给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依照债款合同实行责任而使被担保人因而革除债款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行免除。
(四)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执行反担保办法或许供给相应的典当物。
(五)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好的担保费。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典当借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则:
典当借款合同应具有下列条款:
(一)告贷人、借款人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告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定日期、地址、合同收效日期;
(二)借款的用处;
(三)借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借款的付出及归还本息的时间、办法;
(五)典当产业的称号、数量、质量、标准、场所、运用权属及运用期限;
(六)典当产业现值;
(七)典当产业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办法、占管职责、毁损和灭失的危险负担和救助办法;
(八)典当产业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典当产业的处理办法和期限;
(十)违约职责的处理办法和期限;
(十
一)借贷两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两边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告贷人违约时,借款人能够请求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请求强制执行告贷人的典当产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属于担保物权的是什么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物权法中,典当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652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2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定担保物权包括了什么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合同不明确该如何担责
[律师回复]
一、担保合同的内容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一)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担保合同不明确该如何担责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二)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抵押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抵押权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为确保 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至 。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附: 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产权证书/编号:处所:抵押物评估价值 万元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 万元备注: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内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