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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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社会中,工伤的发生肯定会涉及工伤的认定,只要工伤认定决定出来之后,工伤认定书是可以撤销,对于撤销的条件较少,只有俩种,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销认定。2、行政部门认为认定不合理,无论何种规定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条件有哪些

在现实社会中,工伤的发生肯定会涉及工伤的认定,只要工伤认定决定出来之后,工伤认定书是可以撤销,对于撤销的条件较少,只有俩种,一是申请人主动要求撤销认定,二是行政部门认为认定不合理,无论何种规定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因此想要获取认定书,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决的内容,即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居中,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这就决定了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后,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起诉,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停止执行,才是探讨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效力的意义所在。要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应首先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通过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生效之前,都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在事实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问。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地位与作用的信任和尊重进而稳定法的安定性的考虑。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因此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非经法定机关撤销或中止执行,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应区分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并未对劳动者所受伤害做出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工伤认定书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

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关键就是自己得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程序的办理,只要申请人根据有关的规定写出一份对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进行复议的申请书,仔细陈述申请复议的理由,只要理由是合理充分的,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可撤销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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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范本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机关决定撤销于_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工伤认定决定书》。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专用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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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销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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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放弃了此项维护其利益的权利,不能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实体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此期限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注意的是,基层没有权利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必须是中级才可以。
4、应符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内容: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争议,或者所裁决的争议事项系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情形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变造的等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仲裁裁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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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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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非经法定机关撤销或中止执行,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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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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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和偿债能力的降低,才会真正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必要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还在酝酿之中,是他的一种意向或者是言论,并未实际付诸实施,不能实施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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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并不是一发现债务人有类似行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是应该以实际已经危害债权或可能危害债权为标准。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和到不能履行偿还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在实施行为后仍然有足够的财产清偿欠债权人的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但有一个问题,这时候债权人往往仅看到自己的债权,并不知道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债务。如果经过了解发现债务人还有大量其他债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就应该可以提出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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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撤销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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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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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另外,要想撤销正常的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只能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消除受托人的权利外观,别无他法。若没有从受托人处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第三人就有理由认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效力
1、公证当事人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问清当事人是否在订立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会将协议给双方看,如果一方不识字,可以由公证员念给他听,并且在公证存档的谈话笔录中写明。
2.没有权利解除公证,只有采纳与不采纳,撤消公证书只有本公证机构和司法局有权撤消。如果你的亲戚想撤消本公证书,得先争得对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证处说明情况,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到当地司法局公管处申请。
3.赠予自己财产与他人,无须他人同意。对依法办理的房屋赠予公证,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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