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第二章
第九条 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将其安排在负责新收分流罪犯的监狱或者监区,集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监教育。
第十条 新收罪犯入监后,监狱(监区)应当向其宣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十一条 监狱(监区)对新收罪犯,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其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
第十二条 监狱(监区)应当了解和掌握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进行个体分析和心理测验,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提出关押和改造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监区)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移送相应类别的监狱(监区)服刑改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限为一个月。
二、亲属探视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同亲属会见,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接见时间,各监狱根据实际规定。新入监罪犯亲属可根据家属通知书了解具体日期。
《监狱法》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新入监的罪犯要积极的接受前两个月的教育改造,接受监狱规定的教育,在监狱的服刑期间不要犯原则上的错误,也不要违反监狱的规定,可以争取减刑的,要积极的进行劳改、教改,认真学习,争取靠自己的良好的表现取得减刑的特殊优惠政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