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伤残鉴定去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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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工伤之后,要想获得赔偿,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无非就是工伤的认定和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方面知识比较欠缺,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伤残鉴定去哪里?应当前往当地合法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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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之后,要想获得赔偿,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无非就是工伤的认定和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方面知识比较欠缺,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伤残鉴定去哪里?应当前往当地合法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伤残鉴定去哪里?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不过哪些组织拥有进行鉴定的资格呢?这个我们则需要十分明确才行。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二、鉴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待遇如果要想得到享受的话,那么必须存在着科学合理的工伤鉴定,所以基于当事人的一些申请,当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可以进行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的,当然这些机构必须要是合法设立的。例如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他们的职责范围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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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髌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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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规定髌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鉴定属于工伤的,先申报工伤事故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二、八级工伤:1)人格改变;标准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13)女性一侧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骨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三、鉴定标准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分级系列)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20)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c)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30cm2;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关于根据法律规定髌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鉴定这个问题,首先在这里很多人在发生骨折之后,都想要第一时间就知道自己的伤情鉴定并且希望得知具体的鉴定等级,但是一般情况下这个具体的鉴定等级是需要根据伤情来判断的,因为每个人骨折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实在是不能够了解,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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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申请工伤的,首先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作出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结果确定赔偿数额。赔偿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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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髌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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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规定髌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鉴定属于工伤的,先申报工伤事故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二、八级工伤:1)人格改变;标准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13)女性一侧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骨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三、鉴定标准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分级系列)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20)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40mmHg)〕;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c)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30cm2;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关于根据法律规定髌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鉴定这个问题,首先在这里很多人在发生骨折之后,都想要第一时间就知道自己的伤情鉴定并且希望得知具体的鉴定等级,但是一般情况下这个具体的鉴定等级是需要根据伤情来判断的,因为每个人骨折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实在是不能够了解,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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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之前在外边的时候被别人开车给撞到了,后来想要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但是拖了一段时间,不知道最新的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时间怎么确定呢,谢谢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程序:一向 112 指挥中心报警, 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提交的资料  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  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  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注销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六、交通事故的赔偿  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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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可以根据什么来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而伤残鉴定标准划分依据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 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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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可以根据是什么来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伤残鉴定标准可以根据是什么来划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而伤残鉴定标准划分依据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
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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