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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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对这外国人犯罪案件做出审理的时候,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学者并不认同这点,自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不过在《刑事诉讼法》中既然明确规定了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的话,那自然就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外国人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外国人犯罪案件也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对其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则无权管辖。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理由是:

首先,这样的规定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立法上造成了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人人理应包括所有受我国刑事诉讼法管辖的中国人和外国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根据国际惯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这绝不意味着其他犯罪的外国人也因此享有诉讼特权。故其他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享有法律上的国民待遇,而不能享有法律上的超国民待遇,其所处的诉讼地位不能高于其他人,更没有理由高于中国公民。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却使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了高于中国公民的诉讼权利,这明显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修正。

其次,这样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相抵触。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科学、完善的程序设计来保障实体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刑事诉讼的过程也应当体现出公平和公正。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只应当以案件的性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案件影响的大小作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标准,而不应根据犯罪主体是否是中国公民或犯罪主体的不同国籍来作划分。因为如果按照犯罪主体是否是中国公民或犯罪主体的不同国籍来作划分的话,将可能导致两起犯罪事实完全相同(例如均为一般的盗窃)的刑事案件,仅仅因为犯罪的人一个是中国公民,另一个是外国人,而分别交由级别不同的人民法院一审的不公平现象。这不免让人产生中国公民的诉讼地位不及外国人,普通外国人在我国亦享有诉讼特权的错觉,导致人们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有损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

第三,这样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情势的变化。现行《刑事诉讼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并颁布的,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但能够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而且不会给中级人民法院带来太大的工作量。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对于不同级别的法院,实际可以管辖的刑事案件类型不一样。其中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看,一般是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拥有第一审的管辖权。而实际确定法院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级别管辖外,还要同时考虑到地域管辖等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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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管辖有以下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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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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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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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管辖注意什么,与国内合同管辖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管辖注意什么涉外合同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自行约定或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这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的方法。涉外合同管辖将确定管辖的权利交给当事人,避免了国家之间直接发生管辖权冲突,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涉外合同管辖:第
一、涉外合同管辖依照诉前是否存在书面协议可以分为明示合同管辖和默示合同管辖,默示合同管辖就是所谓的应诉管辖;依照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作用为标准,可分为专属合同管辖和附加合同管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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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示合同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向某国提诉讼。这种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载入合同之中,也可以于合同之外对管辖权单独进行协议。明示合同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适用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涉外明示合同管辖的有效要件是:

1)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是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涉外身份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诉讼的管辖。

2)议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不允许采用口头行使约定,否则无效。

3)书面协议中选择的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哪些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要根据争议的具体内容判断。如果是涉外合同纠纷,则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国的。
2、明示涉外合同管辖的注意事项:(
1)在选择我国人民管辖时,协议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限于协议选择第一审人民的管辖,而且不得协议改变专属的管辖权。(
2)协议选择外国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适用于非属于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否则无效。(
3)合同管辖的书面协议依法成立后,被选择的便依协议取得了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并相应排除了其他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非协议中选择的提讼,被诉一方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涉外合同管辖与国内合同管辖的区别涉外合同管辖与国内合同管辖的区别:(
1)涉外合同管辖选择的范围要宽于国合同管辖。涉外合同管辖既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人民管辖,也允许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相关具有联系点的外国管辖。国内合同管辖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我国的某一人民管辖。(
2)涉外合同管辖的范围宽于国内合同管辖。国内合同管辖仅适用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涉外合同管辖则不仅适用于因涉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因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3)涉外管辖协议的种类多于国内合同管辖。国内合同管辖仅明示合同管辖一种,而涉外合同管辖还做出了默示合同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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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由什么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管辖由什么管辖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只要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就应当根据其约定确定管辖。
一、关于协议管辖选择是否必须是确定的和唯一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新民诉法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
因此,管辖协议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管辖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
二、关于合同无效时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管辖协议尽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性。同时,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要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确定。因此,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
但是,在管辖权案件审理中,对于管辖条款本身的效力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要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提出签名、盖章等真伪问题申请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当事人在管辖权确定后,再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不予审查。对于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真伪无异议,但提出协议条款的签订人无权签订管辖协议的,因该异议涉及表见代理判断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管辖裁定中作出审查判断。
三、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
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当从该管辖地点中确定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协议管辖约定在基层管辖,按照级别管辖超出该基层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由符合级别管辖的该基层的上级管辖。
协议管辖约定在上级,按照级别管辖属于下级管辖的,应当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下级,多个下级均有管辖权的,在确定管辖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拒绝选择的,由上级根据“两便”原则确定管辖。
四、协议选择仲裁的问题
(一)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该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受理。但一方已经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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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由哪个法院管辖
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的也是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来裁定,如果在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执行的财产不在国内,可以向国外有管辖权利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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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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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其中利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将越来越频繁,其结果必定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加。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的进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国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主要着眼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除了上述事项之外,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解决管辖权问题。因为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因素,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管辖权根据的规定又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有无管辖权便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外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民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一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一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所谓管辖根据,系指一个国家的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基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本国。因此,不同国家的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便各不相同,甚至完全冲突。关于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也散见于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总结起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也称属地管辖权,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以一定的地域为管辖根据,由该地域所属行使管辖权。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管辖根据之一。也是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根据。作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的“地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谓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自己的住所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以公民为被告时,如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又根据该法第237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同样也是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住所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指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亦可成为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
2、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做法。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中。我们通过对该条的考察,不难发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我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①、在适用时应受到被告住所地的限制,只有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才允许以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权的根据;
②、上述“地域”为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性的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人身性质的争议,如人格、身份权、亲权等纠纷只能以住所地为管辖权的根据;
③该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基于有形财产权(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而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争议均不适用;
④、以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管辖根据还强调该财产能被扣押方能适用,也应意味着若被告在拟行使管辖权的所在国中的财产是依法不能扣押或价值过分低于争议标的金额时,不宜以财产所在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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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适用时应受到被告住所地的限制,只有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才允许以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权的根据;
②、上述“地域”为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性的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人身性质的争议,如人格、身份权、亲权等纠纷只能以住所地为管辖权的根据;
③该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基于有形财产权(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而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争议均不适用;
④、以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管辖根据还强调该财产能被扣押方能适用,也应意味着若被告在拟行使管辖权的所在国中的财产是依法不能扣押或价值过分低于争议标的金额时,不宜以财产所在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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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其中利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将越来越频繁,其结果必定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加。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的进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国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主要着眼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除了上述事项之外,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解决管辖权问题。因为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因素,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管辖权根据的规定又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有无管辖权便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外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民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一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一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所谓管辖根据,系指一个国家的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基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本国。因此,不同国家的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便各不相同,甚至完全冲突。关于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也散见于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总结起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也称属地管辖权,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以一定的地域为管辖根据,由该地域所属行使管辖权。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管辖根据之一。也是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根据。作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的“地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谓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自己的住所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以公民为被告时,如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又根据该法第237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同样也是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住所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指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亦可成为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
2、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做法。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中。我们通过对该条的考察,不难发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我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①、在适用时应受到被告住所地的限制,只有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才允许以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权的根据;
②、上述“地域”为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性的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人身性质的争议,如人格、身份权、亲权等纠纷只能以住所地为管辖权的根据;
③该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基于有形财产权(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而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争议均不适用;
④、以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管辖根据还强调该财产能被扣押方能适用,也应意味着若被告在拟行使管辖权的所在国中的财产是依法不能扣押或价值过分低于争议标的金额时,不宜以财产所在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3、法律事实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及其它一些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事实发生地作为我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一般发生在合同、侵权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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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法院管辖是由谁管辖?
技术合同一般是归辖区内的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又遇到相关案件的需要到被告人所在地的辖区法院起诉。但是有必要的话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一些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受理技术合同的纠纷。具体应该看技术合同所涉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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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中国人和外国国人结婚,离婚时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律师回复]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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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和外国人离婚时,管辖法院在哪个部门
[律师回复]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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