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怎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1、协议优先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债务的清偿,先由男女双方协议处理,并应以协议为优先。人民法院对协议应当尊重,只有在协议不成,或虽有协议,但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均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均等分割的权利。这是我国男女平等这一根本原则在夫妻财产分割上的体现。在一些家庭中一方的收入比另一方少,或者一方没有直接的收入,但从事的照顾配偶与老人,抚养孩子,操持家务等活动,而有时一方甚至没有从事家务劳动也没有收入。这种情况下,收入少或者没有的一方,同样享有对方所得财产的共同共有所有权,离婚时适用均等原则。当然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债务的清偿也负均等义务。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相对于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离不开父母的教育与抚养。总体来说,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与男子仍有一定差距。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才能避免子女和女方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
4、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分割的原则。
男女各自的专用物品,如男女平时专用的本人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要尽可能分给本人,从一方父母处继承所得的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也尽可能分给受继承的一方。
5、经济帮助原则。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不论是女方还是男方,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应当对生活困难方给予适当帮助,在住房或其它财产上进行照顾,适当多分。
6、补偿原则。
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7、过错损害赔偿原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关系。如果夫或妻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的终结,不仅是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过错方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合情合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无过错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8、恶意侵害对方财产分配权的人少分或不分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方法进行惩治,既能对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对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
现役军人在转业之后,一般会得到一笔不菲的转业费,当然,如果此时军人还单身的话,其实并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就判军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转业费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自然之后离婚配偶也就想要分一份,但其实这个时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才能确定转业费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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