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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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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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怎么样的?

领取手续的第一步是填写相应的工伤待遇申报表格,然后按照要求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等,

政策依据

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工伤报备及就诊规定

(一)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视同工伤任定范围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报社保部门备案;如无法及时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可在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备至参保地社保部门备案登记,之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申请单位须填报《清远市职工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三)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继续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人员在表上加盖公章后交申办人。

工伤待遇申报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在我们国家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确实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医疗期间结束之后,单位会为他们申请相应的工伤待遇,并且要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事故申报表,最后将相应的费用清单交上去,这些手续完成之后,就可以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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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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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什么?
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家属带上材料到社保局申请等审核通过后下发赔偿款。工亡则一次性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死亡待遇。家属不便办理的,单位可以协助办理。工亡赔偿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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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需要先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等有关资料。且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工伤发生的当月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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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的一个同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当场死亡了,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具体环节:工伤人员申报登记、四级以下的工伤伤残人员待遇申报、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申报、因工死亡人员待遇的申报、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的申报、工伤供属的申报、工伤供属减少申报、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申报、工伤人员工伤复发费用申报
(一)工伤人员申报登记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按规定属高新区处理的工伤;
⑵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申报属正常申报,超过30天至一年内为逾期申报,超过一年不予受理。
(二)四级以下的工伤伤残人员待遇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无需劳动鉴定的,由本人提出自愿放弃劳动伤残鉴定的书面申请(本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⑶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三)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的申报: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并按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进行调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⒈填写表格:
⑴《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⑵《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⑶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定期伤残津贴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由单位于到龄当月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⑸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一次性支付除提供以上材料,还须附《苏州市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批表》、本人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的书面申请、本人提供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四)因工死亡人员待遇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工亡证明;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五)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⑶工亡证明;
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死亡当月及时办理手续。
(六)工伤供属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
⑴《苏州市参保人员工伤(职业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审批表》;
⑵《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工亡证明复印件;
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⑷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属的有关证明(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材料等);
⑸供属本人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⑹18周岁以下的供属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等证明;
⑺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⑻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属须提供市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单位应于每年3月5日前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供养亲属的资格认证工作;
⑵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一次性支付除提供以上材料,还须附《苏州市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其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的书面申请、其供养亲属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其供属关系的协议;
⑶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七)工伤供属减少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企业中享受定期抚恤费(救济费)供属减少表》(《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⒉报送材料:提供与注意事项相对应的材料。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丧失供养条件当月及时办理手续;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停止享受抚恤金: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八)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购置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与办理工伤待遇审批结付时同时办理;
⑵安装辅助器具须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⑶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九)工伤人员工伤复发费用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⑶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的书面申请;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工伤旧伤复发时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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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儿在工作的时候被工厂的房梁砸下来砸坏了头,已经申请了工伤赔偿,工伤待遇发放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一、公司未给员工买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是公司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前两天我一朋友跟我说他在公司换灯泡的时候不小心摔了,所以就想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委托书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对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票据原件;
(2)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应提供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对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企业单位的须提供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须提供《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申领的除外);
(5)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人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6)对于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须复印有户籍信息和本人信息的页面)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对于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5-6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含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7-10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本人或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含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退工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45周岁以上5-10级女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须提供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须提供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注:待遇由用人单位申领的,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待遇由个人申领的,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请问申领工伤待遇的流程和需要的手续有哪些?我的一个老师最近上班期间,因为工伤的原因住院了。
[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技巧
一、迅速确定工伤发生单位名称
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百般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存在不会积极主动的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作为工伤员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像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因此确定用人单位、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是工伤认定最基本的条件。
二、收集、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工伤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两个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那么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有现场目击工伤发生的工友愿意作证?
这些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工伤职工可能能够收集到部分证明材料,但是更多情况下,工伤职工无力自己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专业工伤律师调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并通过律师寻求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帮助。
三、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自己必须申请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没有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四、调解需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
但此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甚至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所以,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由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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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领取手续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确实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医疗期间结束之后,单位会为他们申请相应的工伤待遇,并且要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事故申报表,最后将相应的费用清单交上去,这些手续完成之后,就可以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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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我的一个好朋友 上班的时候一不小心受了工伤 所以我就来咨询一下领取工伤医疗待遇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二、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办表格:《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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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领取手续是怎样的?
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领取手续是提交材料经过审核后支付。北京市职工在单位受伤,单位要为其申报工伤。等鉴定书下来后,单位经办人应该带上所需材料,到区县的人社部门办理工伤待遇核准手续。批准后,单位要在一个星期内支付完毕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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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怎么样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伤保险待遇怎么样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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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工友受伤了挺严重,我想问问蓬莱市工伤待遇领取手续是什么呢,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工伤医疗费报销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四、个人医药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
  
  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五、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月填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结算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明细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审核结算。
  
  六、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的备案
  
  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个人填报的《贵阳市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备案表》、异地定居工伤人员户口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单位填写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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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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