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的税务滞纳金等于罚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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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务滞纳金不等于罚金,因为税务滞纳金是哪怕只要我们迟交了一天也会产生的,这是一种比较缓和的间接性的强制措施。但罚金是纳税义务人已经触犯了刑法,暂时性的忘了交税这根本就没有构成犯罪,所以自然也谈不上罚金,至于说行政罚款和税务滞纳金也不一样。
产生的税务滞纳金等于罚金吗

一、产生的税务滞纳金等于罚金吗?

税务滞纳金不是指罚金。

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时,税费机关以对其设立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手段,促使纳移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是一种比较缓和削间接强制措施

税款滞纳金与税务行政处罚区别

按滞纳税额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属亍执行罚,它与税务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

①在目的上,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惩戒,而加收税款滞纳金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迅速履行纳税义务,它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已经明确的纳税义务为前提。

②在法律性质上,引起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加收税款滞纳金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警戒措施,对超过法定期限不缴科的纳税人,应当迟缴一天就加收一天的滞纳金,直至缴税为止,以此来防止不定期履行纳税义务。而税务行政处罚以税务违法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它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加收税款滞纳金范围更广,措摊更严,不仅只限于金钱给付形式。

③在构成要件上,税务行政处罚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不具有主观过错的行为造成的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加收税款滞纳金则不同,它不考虑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在客观行为上没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要加收税款滞纳金,以提醒、促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

二、罚金和罚款的区别有哪些?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简称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简称行政罚款)。罚金和罚款都是有关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罚金和罚款有下列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税务滞纳金是当事人只要超出了法定纳税时间就一定会产生的,但是税务部门作出的罚款是根据当事人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拖延的时间太长或者就是故意不交税的话才会作出罚款,再说,罚金这是在刑事犯罪的时候才会出现的,所以一般税务滞纳金根本和罚金就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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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增值税的滞纳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如何计算增值税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很简单,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在日常税款征收中,滞纳税款直接对应于某个所属期的应纳税款,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比较容易确定,因此滞纳金的计算也确实如上述公式这么简单。但在税收检查中,由于检查所属期跨度较大,涉及的查补税款往往由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所属期的若干笔税款组成,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不那么简单,其公式演变为: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即各期查增应纳税款、各期对应的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之积的和。受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复杂程度、纳税期长短等因素的影响,查补滞纳税款滞纳金计算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税种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复杂于其它税种,因此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较为复杂。笔者试图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根据前述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查补增值税滞纳金,必须首先确定各期查增应纳税额(即查增滞纳税款)、各期滞纳天数及相应的滞纳金加收率,三者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查增税额(公式2)
公式1和公式2左右两边分别相减就得到如下等式:
检查调整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申报数)=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上式左边即为经检查调整后的查增应纳税额,因此上式可演变为:
查增应纳税额=查增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调整后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公式3)
公式3中的“查增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就是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查补滞纳税款,但在被查纳税人因提供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原因而存在不能结算退库的税款超缴净额时,还必须全部或部分消化当期税款超缴净额后,才能作为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并且这一消化金额必将影响到下一期或多个纳税期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依据。各期查补税款滞纳金额计算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查增应纳税额-(本期末超缴净额-上期超缴净额调减额) (公式4)
前面已经提到,一个纳税期的查增税额可能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税款超缴净额,从而会影响到下一个或多个纳税期的查补滞纳税款金额,因此查补滞纳税款金额所涉及的纳税期可能会与查增税额所对应的所属期不一致,有时甚至会超出实际检查所属期。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查补滞纳税款金额计算应延续到其金额等于0为止,即查增税款不再对查补滞纳税款产生影响为止。
二、滞纳天数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天数为税款滞纳日至税款实际缴纳日之间的天数。在税收检查中,查补滞纳税款往往分别归属于检查所属期甚至更长时间跨度的各个纳税期内,因此滞纳天数应分别对应于各期查补滞纳税款分别计算确定。确定方法是:各期查补滞纳税款的滞纳天数应等于实际应缴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至实际缴纳之日之间的天数。
三、滞纳金加收率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我们在计算查补税款滞纳金时,加收率要根据各期滞纳税款发生时间分别确定。各期的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确定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即可套用“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这个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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