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赔偿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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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规定,如果出现了工伤,合肥工伤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补助费、停工期间的工资以及护理费等费用,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健全,其中劳动法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后,也可以进行工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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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1、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3、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护理费

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5、停工留薪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二、造成死亡的赔偿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在近几年中,随着劳动法的不断普及,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知道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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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承建的__________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工程顺利完工,根据施工安排,甲方将________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的总体目标,同时也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建筑工程分包劳务合同范本,条款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数量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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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承包方式与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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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工伤赔偿的内容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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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二)出资注意事项 :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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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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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天我在溜达的时候无意中听到了孩子再叫 我拿起孩子之后太可爱了。想要 请问合肥弃婴收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
二、受理单位
合肥市民政局福慈处,合肥市儿童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经公安部门认定查找不到父母的被遗弃的儿童。
四、服务流程
公安部门移交的弃婴(儿), 须由公安部门出具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加盖公安部门行政公章,其它印鉴无效。如有捡拾人,同时需提供捡拾人捡拾弃婴(儿)的捡拾经过的证明。
1、报案证明内容包括:
(1)弃婴(儿)被捡拾的日期、地址和经过。
(2)捡拾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3)警员的姓名、警号、联系电话(4)公安部门认定儿童的性别和认定报送儿童为弃婴(儿)。
2、捡拾经过必须由报送弃婴(儿)的公安部门仔细询问调查,由弃婴(儿)捡拾人如实书写。内容包括:
(1)捡拾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2)弃婴(儿)被捡拾的日期、地址和经过。
(3)捡拾人签字、手印、日期。
3、 在接收弃婴(儿)时,医务人员应当面体检,情况良好的接收入院。若发现弃婴(儿)患有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者,由移交弃婴(儿)的公安部门将弃婴(儿)送往合肥定点医院先救治,待其病情稳定后,履行相关程序送往福利机构。
具体情况有:⑴发热,体温≥38℃或体温测不出(≤35℃);⑵体重≤2㎏;⑶神志不清,一般刺激反应极差;⑷剧烈呕吐或吐血,呕吐黄绿色粪便;⑸便血(血量较大、鲜血);⑹黄疸或确诊有其它传染性疾患;⑺开放性损伤(如腹裂、内脏外翻、脊膜膨出伴溃烂等);⑻肛门闭锁;⑼抽搐;⑽已死亡,由报送公安部门将弃婴(儿)送往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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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热情接待,按章办事。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听说2017年的养老基金上调了,合肥2017年养老金基数上调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调整水平大概在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得提前支取
《实施意见》明确,本次改革的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合肥版”《实施意见》明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
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此外,合肥市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而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要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按照“合肥版”《实施意见》,今后全市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缴费由地税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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