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何为“持械聚众斗殴”,《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认为,“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情形。该观点强调,
一是必须实际使用;
二是限于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至于是为什么限于以上器械,有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则没有给出理由。至于是事先准备的,还是现场随手拾取的,则没有提及。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五版)》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是“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者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这里所说的凶器是指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根据该观点,在实际使用上与前述观点没有区别,但是对于“械”的界定没有具体限制,只要是“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都可以,而且是不限于携带,也包括现场利用。
《百罪通论》虽未对“械”作出明确界定,但明确提出“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夺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殴的现场随手找到器械而使用,都不能认定为持械,因为这里行为人缺乏持械斗殴的故意。”这一点有别于《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的观点。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上述规定持械聚众斗殴应该会有可能被判刑。如果是致人重伤、死亡那就不叫聚众斗殴了叫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总体来说,单纯的来看我国刑法当中对于持械斗殴的认定是并不全面的,比如说这里的持械仅限于棍棒,刀具和一些枪支武器,然后其他的杀伤性武器没有被列入到“械”的范围当中,另外有些持械斗殴就是前期预谋性的,还有一部分是在斗殴的过程当中随手从现场拾取的,对于这方面的认定法律上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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