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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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享有技术;(2)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3)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4)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发明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有哪些?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享有技术;

(2)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3)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4)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利权的新颖性都是有固定标准的,而且发明的不上是一个人可以说是很多少,如果在这么多人中脱颖而出,就要看这东西具不具有实用性,有没有任何的新颖性,所以,判定一个专利有很多种,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那么也就一定会申请到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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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 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 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发明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 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 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 实用新型产生。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得多,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 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 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这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也短些。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 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 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有哪些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低于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显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专利
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
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
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专利复杂得多,长得多。
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是10年。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做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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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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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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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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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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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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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该技术已于××年×月×日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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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 “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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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受让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根据第
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将通过××××银行(此处为受让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出让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出让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出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第
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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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和改进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受让方提供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以及出让方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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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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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在合同有效期间,出让方应按照中国专利局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6.4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的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出让方应立即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受让方,然后双方再协商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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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受让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出让方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中国的有关法院解决。如果是诉诸仲裁,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如果是通过诉讼,则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审理。
8.3 仲裁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是终局决定,以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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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和其他
9.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签字。各方应分别向其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合同的批准,然后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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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退还给出让方。
9.3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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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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