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定监护人判决书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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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确定监护人判决书的格式首先需要交代××××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撤销×××为×××的监护人的指定;指定×××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ArticleTitle}

民事判决书(申请确定监护人用)

××××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后,认为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原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用。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3.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监护人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根据上文小编整理的 法律有关监护人 的详细资料中,对于 监护人的认定 应该已经有了详细的了解,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这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其实就是根据法律,然后综合法院整理的资料来进行判决,对于原监护人进行撤销,重新规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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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监护人判决书范本:首先要明确当事人双方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然后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最后进行签字提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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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如何确定,怎样确定监护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人如何确定,怎样确定监护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老人在步入晚年后由于各方面原因对于监护人的确立更为重要,而监护人的确立则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当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由法律对监护人的确立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那么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立呢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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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监护人申请书内容是什么?
确定监护人申请书内容是包含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三十日的,按申请变更监护人确定案由。本样式供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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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书标准是什么,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讼。
  1
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
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 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
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
(一)、
(二)、
(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
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
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
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
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
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
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 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
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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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定监护人起诉书怎么写?
未成年人、有精神疾病的人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申请确定监护人起诉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这几项,为固定的格式,最主要的是内容应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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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与妻子离婚,两人结婚多年,已经没有了感情,都决定结束现在的生活去寻找各自更好的那一伴,但是我们俩个有一个孩子,双方都想要孩子的监护权,我该如何起草一份监护权纠纷起诉书,去争取孩子的监护权。不想让给她,需要孩子的陪伴。
[律师回复] 监护权纠纷是指因行使监护权而发生的民事争议,主要是监护权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所引发的纠纷。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监护人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实践中,没有监护权的人如果越过监护权人从事这些行为,有可能形成对监护权的侵犯,由此形成纠纷。还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此形成纠纷。对此,均可以将这些纠纷确定为“监护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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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无监护人怎么写判决书?
[律师回复]   案件延期审理,先明确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你的问题,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被告是精神病人如果没有监护人,案件如何审理因为监护人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这类案件,必须延期审理,先明确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果连案件都无法审理时,怎么可能有判决书呢  当然,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案件审理完毕后,被告才突然得了精神病,这首先要对其进行鉴定,到底是否是精神病,然后再明确其监护人,判决书送达明确后的监护人即可。  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送达法律文书难!  由于被告系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因此,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及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就会千方百计不接收法律文书。其他见证人由于担心被告会到其家中吵闹,往往也是不协助送达法律文书。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知道被告具体住处的情况下又不能进行公告送达,这就给送达法律文书带来了很大困难,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案件就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进而又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期限。  在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监护人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出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的: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3、没有前述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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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怎么解决?
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应该通过指定监护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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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律师回复] 对于谁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本案是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我朋友家的孩子是一个未成年 现在家里发生了变故 监护人一直处在纠纷之中尚未确定 想问一下关于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如何提起 监护人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定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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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监护人判决书有哪些条件?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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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人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委托监护人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
三、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四、监护人如何确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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