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状怎么处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应当注意把握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向受理本诉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人的诉讼,尽管与原告人有一定牵连,也不能构成反诉。倘若,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告人自然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2、反诉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事实前提下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3、反诉的赔偿范围应当与本诉的赔偿范围一致,只限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二)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原则,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限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将反诉限制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主要是便于合并审理,否则,法庭审理休庭后至宣判前,再提起反诉,就达不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受理和审理,应当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反诉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并告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
2、反诉原告人的举证责任与本诉原告人一致,只就请求赔偿的数额向法庭提供证据。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5、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6、经审理确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诉讼而涉及到公民的受损利益就有必要由公民与被告人之间重新有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但是被告人如果认为被害公民实际上也对其造成了损害希望通过诉讼保护这部分利益的,就可以通过上交反诉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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