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离婚官司需要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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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没有涉及到财产纠纷的,那么就是在50-300元之间收费。涉案财产超过了20万元的话,则这个时候,对于超过20万元的部分,其实就会按照0.5%这个比例来收取离婚案件的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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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打官司其实就是原告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要求缴纳诉讼费

对于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标准,其实相关法律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即离婚案件没有涉及到财产纠纷的,那么就是在50-300元之间收费。

{ArticleTitle}

不过要考虑到,其实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基本都会在财产分割上面产生争议,这个时候,如果涉案的财产,在20万元之内的,那么还是只在50-300元之间收取诉讼费,不会额外收费。

但要是财产超过了20万元的话,则这个时候,对于超过20万元的部分,其实就会按照0.5%这个比例来收取离婚案件的费用了。

另外,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有些人会委托离婚律师来提供帮助,此时的律师费,就属于额外的一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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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不同的地区,因为律师的情况不一样,代理的离婚案件情况存在差异,那么律师实际的收费也并不相同,这点是需要格外注意的。费用是当事人和律师协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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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1、婚后财产约定。离婚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尊重意识自治,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当事人对婚后财产具有约定的,分割财产时,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合法有效。主要包括:
(1)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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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定。在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对半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没有有效的婚后财产约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依法办理。依法分割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临界点是结婚登记之日,即结婚日之前形成的财产,各自名下的归个人所有结,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属性,不发生共有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将某一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约定有效。
2、婚后财产共同共有。结婚日之后形成的财产,无论是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离婚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如离婚时未分割或遗漏分割,离婚后可以重新请求分割。
3、跨界财产视情况而定。因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是结婚登记之日,该种界定,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查看权利凭证的日期即可;对于动产,只要查看商品的购买日期即可。但是,该种分类简单却并不公平,尤其不能处理如下特殊情况:
(1)有些房产购买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在婚后;
(2)另外,有些房产,虽是婚后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额代付款项购买;
(3)有些房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后共同支付。此时,如果全凭房产凭证日期判断财产属性未免不公。这三种特殊情况,是新的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系一方个人财产;(2)婚后,一方父母代为全额付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该一方个人所有;(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后财产共同,但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结婚后依然属于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它的适用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的肯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以下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应该明确,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属于一方所有。,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就是婚前个人所有,不用分割,婚后个人财产,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是会平均分配的。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若双方婚前有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且约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优先尊重婚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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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请收集。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被告)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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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2)约定已经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或按捺手印;
(3)约定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2、法律规定。在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对半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没有有效的婚后财产约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依法办理。依法分割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临界点是结婚登记之日,即结婚日之前形成的财产,各自名下的归个人所有结,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属性,不发生共有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将某一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约定有效。
2、婚后财产共同共有。结婚日之后形成的财产,无论是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离婚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如离婚时未分割或遗漏分割,离婚后可以重新请求分割。
3、跨界财产视情况而定。因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是结婚登记之日,该种界定,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查看权利凭证的日期即可;对于动产,只要查看商品的购买日期即可。但是,该种分类简单却并不公平,尤其不能处理如下特殊情况:
(1)有些房产购买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在婚后;
(2)另外,有些房产,虽是婚后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额代付款项购买;
(3)有些房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后共同支付。此时,如果全凭房产凭证日期判断财产属性未免不公。这三种特殊情况,是新的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系一方个人财产;(2)婚后,一方父母代为全额付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该一方个人所有;(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后财产共同,但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结婚后依然属于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它的适用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的肯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以下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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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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