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电力建设征地补偿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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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门电力建设征地补偿是:耕补偿费:四类区3.9万元/亩;五类区3.12万元/亩;六类区2.86万元/亩;七类区2.6万元/亩;从而需要进行补偿计算的人,可以根据以上内容核算具体的补偿金额。每个城市的各个类区的等级不同价格也就不同,需要具体确定才行。
江门电力建设征地补偿是多少?

江门电力建设征地补偿是多少?

划各区类别保护补偿标准:

(一)耕补偿费:四类区3.9万元/亩;五类区3.12万元/亩;六类区2.86万元/亩;七类区2.6万元/亩;

(二)园补偿费:四类区3万元/亩;五类区2.4万元/亩;六类区2.2万元/亩;七类区2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区4.05万元/亩;五类区3.24万元/亩;六类区2.97万元/亩;七类区2.7万元/亩;

(四)林补偿费:四类区1.2万元/亩;五类区0.96万元/亩;六类区0.88万元/亩;七类区0.8万元/亩 第十三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

第十四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

(一)四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五条 般耕及农作物补偿费标准:

(一)蔬菜类、瓜类经济作物:1800-2200元/亩;

(二)工种植饲料草:600元/亩

第十六条 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一)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收益(树冠3米):150-300元/株; 3. 未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收益:20-50元/株; 2. 未收益:5-20元/株

(五)香蕉补偿费 1. 收益(已挂):50-60元/棵; 2. 未收益棵:40-50元/棵; 3. 未收益棵:6元/棵

(六)其各类木本树补偿费 1. 收益:80元/株; 2. 未收益:20-40元/株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50元/株; 2. 树高1.5米:10-25元/株

(八)竹补偿费 1. 每丛10支:3-15元/丛; 2. 每丛10支: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工种植树木补偿费

胸径10厘米:30-50元/株;

胸径10厘米:于30元/株

第十七条 林木补偿标准:

(一)商品林补偿费 1. 近熟林、熟林或熟林:按林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龄林:按林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 4. 未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 经济林、花卉:按前3平均产值3倍补偿; 7. 幼龄林、龄林、近熟林、熟林、熟林划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标准》(附件3)执行; 8. 产苗木(营养袋苗)主短周期苗圃(: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树苗圃等):按前3平均产值3倍补偿;3及3内新建苗圃:按投资额3倍补偿; 9. 产观赏苗木主周期较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付给移植补偿费;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按苗木实际价值补偿; 10. 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龄林、近熟林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熟林(熟林)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

(二)态公益林补偿费 1. 按占用商品林林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 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按《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附件5)执行; 3. 幼龄林、龄林、近熟林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熟林(熟林)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 (三)双补偿标准争议由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迁移坟墓补偿费 1. 般土坟:360元/穴; 2. 骨坛:200元/; 3. 砖砌或水泥坟墓:7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 框架结构房屋:1200元/平米; 2. 混合结构房屋:800元/平米; 3. 砖木结构房屋:600元/平米; 4. 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所砖木结构房屋):200-250元/平米; 5. 围墙:80元/平米; 6. 水泥面(10厘米厚内)、晒场、粪池:60元/平米; 7. 挡土墙:150元/平米; 8. 水井:1300元/口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通知 江府办〔2009〕60号 各市、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务议审议通现印发给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遇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六月二十六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

第一条 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律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征、拆迁青苗补偿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沿线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工作

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变电站用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需要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植物或清拆合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未取合手续建筑、构筑物原则予补偿并要求条件自行拆除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合手续适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市、区民政府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预征、规划等合手续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通告起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范围内及施工所要通行道路抢种、抢建予补偿

第六条 变电站征范围按规划部门具征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拉线坑占用土面积按照规定计算:

(一)塔其基础外露部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主坑拉线坑按每坑2-3平米计算其作占用土;

(三)用保护杆、塔基础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实行征影响工程施工今线路安全运行青苗、木等附着物及牛舍、猪舍等临构筑物予补偿确施工原损坏按原则给予补偿:

(一)施工程线行损坏青苗、木等附着物根据损失少补偿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片损坏按作物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余泥、材料堆放临占用土律实行征收用者应保证述临用产条件破坏;使用程挖土、压占等造土破坏应负责恢复土原状或达约定条件确施工原造青苗、木等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少补偿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片损坏按木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施工程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构筑物造损毁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工程施工原造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牛、猪、鸡、鸭、鱼等发死亡经畜牧或水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确认由其原造死亡予补偿;

(四)施工等原造原耕耕作层恢复或耕质量明显降则须按照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复垦费

第八条 已建运行及利用旧线行改造且用超旧线路线行用范围电力线路其新建杆、塔基础用按本办给予补偿 第九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建设用包括已取土证划拨、让集体建设用应征土使用者同意准予通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致使土使用受限制且土使用者要求补偿应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用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内用原则作补偿

第九条 临使用荒山、荒、荒滩、荒沟未利用原则予补偿

第十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林电力设施用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补偿;电力线路通规定能造林种树(竹)应线路控制范围内全部林林(竹)木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补偿

第十二条 征、永久占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补偿保护标准通知》(粤土资发[2006]149号)核定《广东省征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保护补偿标准区类表(江门区)》

征地补偿是由于政府部门需要长期使用这段土地,进行建设和改造,从而建设规模化的城市用地,所以征地需要对于原先的当事人进行征求同意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签字,确认之后才能了解赔偿的具体金额。另外对于金额不满意的征地标准可以不进行拆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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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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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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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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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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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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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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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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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杏林区:
(1)曾营;
(2)杏林乡的高浦、内林。
(三)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1至2倍补偿,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鼓浪屿岛;
(二)集美区,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征用轮种蔬菜的耕地:分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锦里村。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1600斤,亩年产值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
(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
(1)集美镇;
(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马銮、前场、地瓜、冬种蔬菜;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1800斤,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18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600元,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10%的、果园、苗圃。(三)农地。(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在规划区内按50%的蔬菜地补偿、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2200斤、1400斤、新菜地三种:
(一)征用耕地。1989年耕地亩产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蔬菜地,土地补偿费按蔬菜年产值计算。其余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风林村、2000斤。
第二条 按照厦门市至2000年城市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副产品每亩按60元计算、熬冠、温厝,早稻、晚稻:一年种植三季,花生、西滨、杏林,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一)厦门岛,负有农业税;
(3)海沧镇的嵩屿,副产品每亩按100计算、滩涂或盐田厦门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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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规定,电力设施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全部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的电力设施用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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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福建厦门土地征用一亩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福建厦门土地征用一亩多少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贞庵、渐美、锦园、西亭村。
第三条 耕地亩年产值计算标准、特产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的耕地,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季菜产值每亩为600元、海沧、后井,征用规划区外的耕地按三分之一蔬菜地补偿,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年变动幅度超过10%的;
(三)杏林区:
(1)曾营;
(2)杏林乡的高浦、内林。
(三)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1至2倍补偿,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鼓浪屿岛;
(二)集美区,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征用轮种蔬菜的耕地:分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锦里村。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1600斤,亩年产值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
(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
(1)集美镇;
(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马銮、前场、地瓜、冬种蔬菜;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1800斤,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18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600元,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10%的、果园、苗圃。(三)农地。(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在规划区内按50%的蔬菜地补偿、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2200斤、1400斤、新菜地三种:
(一)征用耕地。1989年耕地亩产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蔬菜地,土地补偿费按蔬菜年产值计算。其余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风林村、2000斤。
第二条 按照厦门市至2000年城市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副产品每亩按60元计算、熬冠、温厝,早稻、晚稻:一年种植三季,花生、西滨、杏林,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一)厦门岛,负有农业税;
(3)海沧镇的嵩屿,副产品每亩按100计算、滩涂或盐田厦门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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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给企业的,但企业如果在劳动者聘用期内主动裁员,那就要支付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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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什么部门颁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百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此外,申请施工许可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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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一般是前3年年均产值的10-3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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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江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去哪个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江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去哪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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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新标准要怎样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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