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应该知道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是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则按照0.5%交纳。
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与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与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与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二、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1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2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当事人不交纳案件的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的话,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1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1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1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的,第1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后再审的案件。
五、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事项,应该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与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在我国房产是一类较为重要的经济财产,我们在日常中如遇到这类纠纷时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诉讼办理。相关的办理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在胜诉时可以节省这类诉讼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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