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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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认定

医疗过失如何认定

什么是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如何认定医院的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医患争议的焦点,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

过错是什么

过错的本义就是错误,错误可以形容意志,也可以形容行为。过错是什么?由于我们看不到它,听不到它,摸不到它,不能凭我们的经验所感知。因此,就众说纷纭。对过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过错理论,即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过错说。

(一)主观过错说

该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分希望和放任,过失分疏忽与懈怠。这种心理状态之所以应受非难和谴责,是因为它是致害行为的发生原因

医疗过失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时永久的,因为本身来医院就是为了挽救生命,结果由于自己的疏忽就会导致自己的问题不断恶化,所以对于有关的医疗人员要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过错却永远不能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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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怎么区分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内容推荐: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其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重要特点; 其 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过错的程度很难确定,也不容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其 三,在过错推定中,由于过错是推定的,因此很难推定出被告的过错程度,并与原告的过错进行比较,特别是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受害人的过错一般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这也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的,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加害人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难题是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难以准确认定过错的程度。此外,正如前文所述医患类纠纷的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诉因而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医患类纠纷案件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涉及医疗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和并发症等原因产生的纠纷还应考虑民法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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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
医疗事故在侵权行为法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有损害结果发生;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医疗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
何谓过失?学理上向来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放任状态。客观说则认为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3](P108)应该说,主观说把过失与预见的可能性相联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客观说在过失是否存在的判断上更加清晰具体。实际上,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最终也需借助外在的客观标准。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应主要采用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
民法上依据注意程度把过失分为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与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以平常对处理自己事务所尽的注意为标准,若欠缺处理自己事务应尽的注意则认定存在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指欠缺日常生活必要的注意;重大过失则指显著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3](P113)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医生是专家,而对方是欠缺基本医学知识的患者,医疗行为直接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要求医生在医疗行为中要加以高度注意,对医疗过失规定的程度很低,极轻微的过失也可能使医疗事故责任成立。判断其过失应采用将抽象轻过失与具体轻过失相结合的标准。
具体说来,人民在判断医疗事故责任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首先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根据现代侵权法中“违法推定过失”的原则,当存在上述情形时,人民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过失。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医务人员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范围的差异和医疗上的紧急情形。即不仅要依据事实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是否已经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标准,还应综合分析医生所处的具体环境与拥有的条件及医生在紧急状态下所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也就是说,受害人不必举证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而是由首先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则过错推定成立,就应承担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4]而根据《条例》的规定,则是由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做出鉴定结论,其中就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这样,就与上述诉讼中过错推定的规则不协调。建议在将来修改《条例》时,也应实行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不了,则过错成立。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平衡医患双方的地位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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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怎么区分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内容推荐: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其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重要特点; 其 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过错的程度很难确定,也不容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其 三,在过错推定中,由于过错是推定的,因此很难推定出被告的过错程度,并与原告的过错进行比较,特别是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受害人的过错一般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这也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的,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加害人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难题是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难以准确认定过错的程度。此外,正如前文所述医患类纠纷的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诉因而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医患类纠纷案件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涉及医疗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和并发症等原因产生的纠纷还应考虑民法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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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怎么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受害人其出院时的费用结算单上,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否承担,因立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比较混乱,亦成为讼争的焦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由此可见,受害人因伤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在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因此,社会医疗统筹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换言之,对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理解为其住院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部分和统筹医疗费用部分。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首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可再次协商解决或直接向解决。 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患者也可以不经鉴定直接向当地的人民。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一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内涵。
民法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
二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
三是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
尽管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但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较难以掌握。实践中,既有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义务,剥夺患者知情权或影响患者知情权正确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当造成患者不利后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这两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对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但指导思想应当明确:患者的知情权绝不同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指出的,“一个病人有权知道,在医生看来,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并非必须行使这一权利,坚持知道最坏的情况。他的医生有义务不欺骗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向病人透露其或许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该铭记礼貌和行善原则的要求”。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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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过失行为投诉医院去哪个部门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对医疗过失行为投诉医院去哪个部门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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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怎么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一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内涵。
民法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
二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
三是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
尽管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但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较难以掌握。实践中,既有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义务,剥夺患者知情权或影响患者知情权正确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当造成患者不利后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这两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对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但指导思想应当明确:患者的知情权绝不同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指出的,“一个病人有权知道,在医生看来,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并非必须行使这一权利,坚持知道最坏的情况。他的医生有义务不欺骗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向病人透露其或许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该铭记礼貌和行善原则的要求”。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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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一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内涵。 民法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 二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 三是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 尽管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但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较难以掌握。实践中,既有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义务,剥夺患者知情权或影响患者知情权正确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当造成患者不利后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这两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对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但指导思想应当明确:患者的知情权绝不同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指出的,“一个病人有权知道,在医生看来,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并非必须行使这一权利,坚持知道最坏的情况。他的医生有义务不欺骗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向病人透露其或许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该铭记礼貌和行善原则的要求”。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
医疗过失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过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如误诊误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当具备了诊断该疾病的条件而出现误诊误治,且使病人致残或死亡,或产生新的疾病,或加重病情使病人增加痛苦时,才可在一定程度上追究医生的责任。可依据《医师法》中的规定执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医师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指在为患者诊治疾病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它背离了医学科学实践活动的目的,扭曲了医疗行为的意图,从根本上说它是医疗行为的负性结果。 医疗行为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易受到环境、条件、医术、技能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按照医务人员有无责任将医疗过失分为两种形式。 1、有责任的医疗过失:有相当一部分医疗过失是由医务人员的责任引起的,如手术误伤、用药差错等。通常所说是指病人就诊后,已具备了可能正确诊断的客观条件而未能正确诊断。误诊的性质有责任性和技术性之分,造成误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所产生的后果亦轻重不一。此类医疗过失可通过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等措施加以防范。 2、无责任的医疗过失:限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会不同程度上对患者的身体带来负面影响,如病人使用药物后出现了与原来疾病无关的、治疗目的之外的医源性疾病。临床诊断是通过病史收集、体格检查、理化检验、病程观察、治疗反应及预后观察等间接性方式对疾病进行分析判断;加之主观上受制于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临床经验等,客观上制约于诊断对象的个体差异(如特异性体质)、病因的复杂性、症状的典型与否、医疗设备等,故易造成误诊现象。 据文献统计,在目前具有现代化检查手段的条件下,临床总体误诊率在30%左右,复杂疑难病症误诊率更高。因此,医疗过失只能是减少,不会被消灭,再高明的医生,再严格的管理也不能完全避免,正如陶正德教授所说,就临床工作而言,我们不要求成为一个终身不曾误诊的神医,但力争成为把误诊降到最低限度的临床医学家。
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一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内涵。 民法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 二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 三是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 尽管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但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较难以掌握。实践中,既有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义务,剥夺患者知情权或影响患者知情权正确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当造成患者不利后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这两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对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但指导思想应当明确:患者的知情权绝不同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指出的,“一个病人有权知道,在医生看来,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并非必须行使这一权利,坚持知道最坏的情况。他的医生有义务不欺骗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向病人透露其或许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该铭记礼貌和行善原则的要求”。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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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过失行为投诉医院去哪个部门
患者及患者家属可以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申请书以后,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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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首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可再次协商解决或直接向解决。 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患者也可以不经鉴定直接向当地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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