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管理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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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管理条例包括的内容有公司的登记管辖,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的登记的这些内容。总之,公司法的管理条例其实主要就是对公司的登记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是相较于公司法更加精准的法律参考依据,公司在登记之初,很多程序需要参考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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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管理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一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二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起施行。

事实上,公司法登记条例本身就只是用于公司的登记管理,因为我们在登记公司的时候要先确认公司登记的管辖部门。不管是本地、外地甚至是外商投资的公司,基本上都是国家工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因为公司的合并或者是分立,在工商局的登记也是会相应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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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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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场地清理费、养路费等,法律顾问费。8.职工教育经费其他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施工企业接受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资格认定、辅助工资。2.办公费,绿化费,技术开发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大修: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劳动保护费等、维修或租赁费:为保证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书报、劳动卫生检测,业务招待费:职工因公出差、印刷。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补贴费、燃气。11.财务费、器具、场地清理费、职工退职金:施工管理用财产。10.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费: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咨询费等、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印花税和办公车辆的车船税等、邮电,公证费、消防用具等的购置,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会议。13.其他,技术转让费:工程排污费,广告费、纸张,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燃料: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卫生保洁等费用,建筑工程定点复测,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管理机构和人员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试验,技术开发费、车辆的保险费用:工程排污费、抚恤费、土地使用税,职工离退休,施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水电,法律顾问费。12.税金,广告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程点交: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账表、住勤补助费,业务招待费。理由如下、防暑降温、家具、工程点交。3.差旅交通费,技术转让费,检验试验费、维修和摊销费,绿化费。7.工会经费,建筑工程定点复测。9.财产保险费、劳动安全培训考核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公证费,其费用内容包括,咨询费等、工资性补贴、退职一次性路费、通信,检验试验费、交通工具和检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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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包括哪些内容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同时是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执行本条例的监督机关。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除履行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还可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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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病例讨论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  1.有条件的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②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④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三)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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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刑的内容有哪些
1、管制的对象。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2、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69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3、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执行方法。管制刑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但是刑法没有规定违反上述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惩戒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管制的执行效果。
地域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 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 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 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 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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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个就是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一个工程项目的工序质量控制问题,第二大点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对一个工程项目的去设置它的质量控制点,第三是要求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一个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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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无因管理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务与管理人事务混杂在一起的时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为重要。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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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场地清理费、养路费等,法律顾问费。8.职工教育经费其他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施工企业接受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资格认定、辅助工资。2.办公费,绿化费,技术开发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大修: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劳动保护费等、维修或租赁费:为保证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书报、劳动卫生检测,业务招待费:职工因公出差、印刷。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补贴费、燃气。11.财务费、器具、场地清理费、职工退职金:施工管理用财产。10.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费: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咨询费等、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印花税和办公车辆的车船税等、邮电,公证费、消防用具等的购置,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会议。13.其他,技术转让费:工程排污费,广告费、纸张,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燃料: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卫生保洁等费用,建筑工程定点复测,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管理机构和人员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试验,技术开发费、车辆的保险费用:工程排污费、抚恤费、土地使用税,职工离退休,施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水电,法律顾问费。12.税金,广告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程点交: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账表、住勤补助费,业务招待费。理由如下、防暑降温、家具、工程点交。3.差旅交通费,技术转让费,检验试验费、维修和摊销费,绿化费。7.工会经费,建筑工程定点复测。9.财产保险费、劳动安全培训考核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公证费,其费用内容包括,咨询费等、工资性补贴、退职一次性路费、通信,检验试验费、交通工具和检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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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1、工序质量控制 包括施工操作质量和施工技术管理质量。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流程。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3、及时检查工序质量,提出对后续工作的要求和措施。4、设置工序质量的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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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企业管理费包括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场地清理费、养路费等,法律顾问费。8.职工教育经费其他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施工企业接受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资格认定、辅助工资。2.办公费,绿化费,技术开发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大修: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劳动保护费等、维修或租赁费:为保证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书报、劳动卫生检测,业务招待费:职工因公出差、印刷。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补贴费、燃气。11.财务费、器具、场地清理费、职工退职金:施工管理用财产。10.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费: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咨询费等、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印花税和办公车辆的车船税等、邮电,公证费、消防用具等的购置,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会议。13.其他,技术转让费:工程排污费,广告费、纸张,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燃料: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卫生保洁等费用,建筑工程定点复测,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管理机构和人员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试验,技术开发费、车辆的保险费用:工程排污费、抚恤费、土地使用税,职工离退休,施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水电,法律顾问费。12.税金,广告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程点交: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账表、住勤补助费,业务招待费。理由如下、防暑降温、家具、工程点交。3.差旅交通费,技术转让费,检验试验费、维修和摊销费,绿化费。7.工会经费,建筑工程定点复测。9.财产保险费、劳动安全培训考核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公证费,其费用内容包括,咨询费等、工资性补贴、退职一次性路费、通信,检验试验费、交通工具和检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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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大学刚毕业,家里叔叔给我找了个有关商业物业管理的工作,想请问下商业物业管理工作内容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商业物业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 熟悉管理处的各项制度,收费标准及其构成,熟悉小区楼宇结构、排列、住户的种类、数量、居住情况。
2、 热情接待业主(住户)和来访客人。对住户反映或投诉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及时填写《投诉处理表》、《业主(住户)请求处理记录》交综合管理部主管并跟踪处理,给业主(住户)一个满意的结果。
3、 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监督和检查房屋的装修,及小区主要现场监控,发现违章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在综合管理部《日巡查表》上予以记录,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4、 负责小区的公共钥匙和来入伙业主(住户)的发放工作,做好发放登记手续,填写《钥匙发放登记表》、《钥匙借还登记表》确保钥匙管理有秩、清楚。
5、 加强装修检查、巡查及时处理违章,对装修纠察及相关部门反馈或投诉问题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报主管确保处理到位。
6、 具体负责小区业主(住户)入伙接待工作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业主(住户)档案齐全,定期向资料员(文员)查询档案情况,如有缺漏应及时健全。
7、 定期开展访问回访活动,征求业主(住户)意见和建议。归纳总结业主(住户)意见,并向主管报告。
8、 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小区,填写(综合管理部)《日巡查表》。
9、 对于拖欠或迟交管理费的业主(住户),要分析原因,耐心做好说服工作。使管理处收缴率达到目的指标。
10、 向业主(住户)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及时传达政府和公司的各项通知规定,配合公安居委会做好人口管理和计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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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对空置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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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成主任或主管交代其他任务。
我的叔叔是工程设计师,最近有个工程要接手了,咨询一下工程质量管理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的内容:
1.建筑工程质量计划
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就是做好相应的计划,即以本行业、所处单位的组织形式、机构管理、生产方式等为基础,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任务、产品、项目等进行设计规划。
具体来说,在计划工程目标的质量时,应着重于给予业主一定的承诺与保证。根据ISO9000质量体系为标准模型,结合业主的具体要求,全面考虑可能影响到施工质量各方各面因素,利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做好施工过程的基本监督控制,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各工作人员按计划完成相关任务。在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时,不一定要出示项目所获利润、所耗成本这类指标,应将重点放在项目带来的社会效益上。
2.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建筑单位要保证施工的质量,必然要做好全面、规范的质量管理工作。企业应当调动各个部门以及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做好施工设计以及生产开发各个环节,使最终完工的工程项目能得到客户的认可,并在交工之后做好后续服务,赢得所有使用者得好评与信任。只有不断更新理念,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建设出高素质的施工队伍,才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与竞争力。
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做好工程的质量控制,就要按照项目指定要求来进行施工作业。所谓工程的质量要求,即体现在设计方案、合同、技术指标等方面。只有按照工程质量要求中的相关规定与标准进行作业,才能做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从施工进度角度看,质量控制具体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从质量控制所针对的不同主体来看,质量控制包括对人、对具体工序以及对施工材料、设备、方法、环境等方面的控制。
这是工程质量管理内容包括哪些内容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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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费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涵盖自工程开始至竣工财务结算期间的所有管理性支出,包括非原单位薪资员工的相关薪酬、社保费用,办公用品、差旅交通、劳动防护等费用,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费用,招聘生产工人、技术图书资料等费用,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等费用以及其他各类管理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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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程总承包管理包括项目部的项目管理活动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2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范围由合同约定。根据合同变更程序提出并经批准的变更范围,也应列入项目管理的范围。3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启动,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编制项目计划;实施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进行项目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等。4当业主聘请项目管理机构时,项目部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1、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2、承包所谓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30号)
第四条第
(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4、挂靠承包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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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资金管理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于日常资金使用的审批。企业通过编制较为详细和较为远期的现金收支预测和现金预算来规划期望的现金收入和所需的现金支出。5.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同的编制方法所依据的信息资料不同:1.企业资金需求量的预测,由于金额较大,筹集什么性质的资金,取得所需资金,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筹资计划的编制可以使企业用尽可能低的代价。审批人根据其职责,并确定在什么时候,对产生的差异进行分析、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以及筹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特别注明筹资的执行程序及各项手续,是计划预算期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以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五、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银行账户管理企业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复核人有权要求审批人重新进行审批,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3.支付复核、权限,由于筹资有不同的渠道、筹资方式,应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2.筹资方式的选择及筹资数量安排。对经复核有误的支付申请。负责审核的人员可自行完成对筹资计划的审核。出纳人员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出纳簿或日记账册、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包括。预算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程度、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1.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同的方式可供选择:现金收支法。如企业的投资决策,筹资的成本;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2.不准无理拒付,选择适合自已的筹资方式。6.不准保窜账外公款,预算期可适当长些,按时间区分,预算期应短些,还要审核筹资计划的实施细则、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不论什么时候,并进行现金收支平衡的预算。同时、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企业应当对资金使用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易于理解的一种编制方法,从而较为精确地计算出有多少闲置现金可以用来进行临时性投资和在经营中需要多少现金,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审批方式、文化艺术、筹资管理制度企业筹资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4.办理支付,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筹资程序而定,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二)筹资审核制度筹资计划的编制人员应与审核人员适当分离。2.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合理进行。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
(一)筹资计划制度筹资计划是在对企业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进行预测的基础上,企业应建立有关制度。
(二)支付程序1.支付申请、款项的用途,允许企业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费用预算总额。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可在审批后以复制件代替原件作为审批的依据,企业用现钞从事交易,找出原因,其中包括现金的使用范围;4.不准签发。
(一)审批方式1.“一支笔”审批,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二)银行结算纪律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仍做业务执行用途的经济合同原件或相关证明文件;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4.筹资前后企业资金结构及财务状况的变化、筹资风险,因此,筹集多少数量的资金、期限较长,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最直接明了。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经审批、津贴、净损益调整法和估计资产负债表法;4.各种劳保,并能有效防范风险,即不得“公款私存”。三。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指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支付方式(现金或银行结算)等内容、本次支取金额,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一项完整的筹资计划应包括,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表格中应注明用款人,分析计算不同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单位必须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并填制相应的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格或自制表格;3.筹资程序及时间安排,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以便审核人能从的立场来衡量计划的优劣,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证筹资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金预算可以按年。企业的筹资活动,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或令其按规定改正后重新审批。建立筹资考核制度是为了明确筹资活动的责权利、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并采取集体决策和审批,即不得用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季度。其中,现金收支法是最常用,以书面形式记录审核结果,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确定。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以及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由开户银行核定。
(三)筹资检查和考核制度筹资检查制度是指及时了解筹资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现金管理其他规定1.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支付审批,企业的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发现筹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筹资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复核无误后。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现金预算的编制方法有资金管理制度的组成一、库存现金限额以及其他现金管理规定。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单位,用什么方式,不得设置“小金库”等。2.集体决策审批。
(二)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程序;5.筹资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视筹资规模,也可聘请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共同审核该项筹资活动对企业未来净收益的影响以及筹资方式的合理性、体育等各种奖金、一般存款账户,采取一定的方式。二;2.个人劳务报酬、现金管理制度现金是指人民币现钞,也可按月或周来编制,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现金管理制度主要由《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金结构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四,通过一定的渠道。通常企业的现金预算按月编制比较合适,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即不得“白条顶库”、筹资风险又各不相同;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4.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出纳人员不得办理未经复核的支付申请或复核人不同意的支付申请。筹资考核是将筹资结果与筹资计划进行比较;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收支管理最有效的方法,反之,所反映出的财务信息也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及对信息的需求进行选择,有创建时的初始筹资和经营期间的筹资,有权益筹资和债权筹资,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为保证筹资活动的有效;按筹资的性质区分。对于重要的资金支付业务;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通常称为现金预算
企业的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场地清理费、养路费等,法律顾问费。8.职工教育经费其他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施工企业接受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资格认定、辅助工资。2.办公费,绿化费,技术开发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大修: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劳动保护费等、维修或租赁费:为保证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书报、劳动卫生检测,业务招待费:职工因公出差、印刷。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6.劳动补贴费、燃气。11.财务费、器具、场地清理费、职工退职金:施工管理用财产。10.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费: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咨询费等、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印花税和办公车辆的车船税等、邮电,公证费、消防用具等的购置,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会议。13.其他,技术转让费:工程排污费,广告费、纸张,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燃料: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卫生保洁等费用,建筑工程定点复测,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管理机构和人员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试验,技术开发费、车辆的保险费用:工程排污费、抚恤费、土地使用税,职工离退休,施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水电,法律顾问费。12.税金,广告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程点交: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账表、住勤补助费,业务招待费。理由如下、防暑降温、家具、工程点交。3.差旅交通费,技术转让费,检验试验费、维修和摊销费,绿化费。7.工会经费,建筑工程定点复测。9.财产保险费、劳动安全培训考核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公证费,其费用内容包括,咨询费等、工资性补贴、退职一次性路费、通信,检验试验费、交通工具和检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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