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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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医患合同关系,医患无因管理关系,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因为医院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者在医院申请挂号,医院受理挂号的同时这种医患合同关系就生成了,而且医院是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建立的一种关系,所以称之为无因管理关系。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一、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1)医患合同关系。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绝大部分医患法律关系均属于医患合同关系。

(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

(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患方未办理挂号,但医疗方已开始实施医疗行为,即医疗方事实已履行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成立,此谓医患事实合同关系,如医疗方对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急危重病人的诊治行为。

二、医患纠纷如何防范?

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5、对于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凶殴打、无理取闹的少数病人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d保卫科、地方公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6、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领导。当然医院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医院不要怕病人打官司,动不动就花钱息事宁人,这样既纵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为,又会损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我们认为,作为医院应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诊环境、加强法制学习等,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纠纷逐渐减少。

言简意赅的来说,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三种。所以,医院尽管说不会和患者签订所谓的书面合同,但接受挂号就代表着双方的设施合同关系已经形成了,因此患者和医院之间发生的任何医疗纠纷是可以凭借挂号记录的这些作为维权的凭证的。对于那些急诊的病人,没来得及挂号的医院就已经开始实施了急救行为的,也是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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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坚信能建立医患间的信任联系,因为患者同样具备交流能力。我们尊重每位患者的人格、宗教及文化背景,不评价其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在治疗中,我们将以人文关怀为核心,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尽管医患关系以疾病诊治为主,但仅限于医疗帮助和救助过程,不发展其他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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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患者的权利主要有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决定权、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要求赔偿权等;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有如实提供病史,对医生的诊疗建议作出决定,遵循医嘱,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等义务。医生有根据患者病情对疾病做出判断,决定治疗方法、使用药物、检查项目,决定是否进行手术等权利,医生的这些权利行使,不受外界干扰;医生的义务则是尽最大能力救治患者,帮助患者解除病痛,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和经验保障患者的健康。
我国目前有较完整的医疗卫生法规可遵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同时,医院还有自己的《管理规范》,每个学科都有各自的诊疗护理规范。医护人员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这样既是对患者的负责,使得患者生命健康有所保障,真正尽到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可避免发生医疗纠纷;进一步说,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也会处于主动地位。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首先应冷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并封存病历,固定证据,为下一步解决纠纷提供依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病历资料是所有医疗资料中最重要的资料之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将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将据此作为判断医院诊疗过程有无过错、医疗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院诊疗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等的重要评判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医护人员应该熟悉病历书写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客观真实记录诊疗过程,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医院面临举证责任时口说无凭。
目前,有多条合法途径可解决医疗纠纷,如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依法向人民提讼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民间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医疗纠纷。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提讼。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提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不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亦不同。在提请诉讼时,因为专业性较强,最好请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而且,作为原告,从案由、被告、诉讼请求的确定,到赔偿数额计算、涉及鉴定时陈述材料的书写等都需要仔细推敲,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管辖的选择及证据材料的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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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方式有哪些?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据调查显示,8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是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方式仍然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2002年9月1日,颁布了《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成功调解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发生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前,都要劝双方进行调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帮助,称之为司法调解。医患纠纷经司法调解仍不能解决纠纷,法官不得不进行司法裁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解决纠纷,这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方式。
四、其他解决途径(仲裁)
患者包括什么知情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患者包括什么知情权问题解答如下,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人权运动、消费者权、病人权利运动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迁;医学模式的转变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
20世纪,社会关系状态发生巨大变化,医患关系物化,医患之间的信赖关系被淡化。加上消费者权益、人权运动的发展,患者自主权被提到相当高的高度。1972年开始,世界各国开始将说明义务法制化。让患者知情同意义务是近些年来在医疗诉讼过程中逐步从一般注意义务中出来的特殊注意义务,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让患者在取得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的义务。让患者知情同意义务是医师在履行诊断和治疗义务的同时,又一必须履行的特殊注意义务。
在我国最早相关案件,是在1996年6月,陈某因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手术摘除,术后发现左眼睁不开。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为:提睑上肌损伤所致,为手术并发症,医院并无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陈某到,以医院没有告知可能引起的并发症,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6万元,并负担继续治疗费用。该判决开创了我国以侵犯知情同意权作为判决依据的先河。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
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患者知情权由谁来保障?
患者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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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什么?
医患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发生医患纠纷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予以协商处理;第二种是遭受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举报或者投诉;第三种是由受害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医患纠纷的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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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购买小产权房的隐患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小产权房的隐患
一、无法办理房产证 无法进行银行贷款和抵押贷款
小产权房,它这个“小产权”其实是咱民间的一种表述。说白了,你要从合规性上来套的话,它其实是没产权。因为这种房子是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的,当然,你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是不能备案了。所以你就不可能拿到一个合法合规,有效的房产证。这其实就是小产权房,最大最大的问题。
此外,办理产权证,需要五证具备,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因开发商不具备五证,那么小产权房购买者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导致小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
同时,购买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没有备案,就不能去银行做贷款,只能一次交清房款。其实压力也蛮大的。那么你不能去银行做贷款,同理你未来也不能拿这个房子去银行做抵押,再者你买卖的时候可能也有很多的风险和坑。
二、拆迁难补偿,质量没保证
因不是房屋合法所有人,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购房者很难得到补偿。若小产权房屋违反国家政策被,购房人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索回房款的尴尬局面。另外开发商在建设小产权房屋时,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实际使用中很多小产权房出现墙体裂缝、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更无法达到防风、抗震、防水、消防的建筑规范和标准。一旦发生房屋质量纠纷,购房者维权难,最终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另外,入住后也存在收取物业费难,物业服务不到位等一系列物业管理纠纷。
三、小产权房交易难
小产权房若向非集体成员的第三人出售,因其没有房产证而无法完成产权过户,小产权房屋购买人完全可以与其他人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达到一房二卖或是多卖的目的,第三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证。
如果再说到遗产的继承等等方面,那麻烦真的是太多了。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没有产权,没有监管是个灰色地带,那这个房子质量好坏就全看这个开发商的心情和良心了。
但是缺少监督的情况下,说不定这个房子就可能有很大的质量隐患。以后的修缮、修葺可能就有比较大的问题。
医疗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包括什么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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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沟通与医疗纠纷之间的联系有哪些?
我们在进行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一定要注意要进行有效的沟通,由于医患沟通与医疗纠纷之间存在很重要的联系,所以,很多的医疗纠纷的发生,很有可能是由于无效的沟通造成的。另外,我们在进行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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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医生医疗过错都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生医疗过错都有哪些
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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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
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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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实用手册详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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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基础知识
第二章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与分类管理
第三章事故处理方法与思路
第四章安全事故评价
第五长浮拜簧之毫瓣桐抱昆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的法律保障
第二篇事故调查处理与持续整改措施第一章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第二章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四章事故调查取证业务流程
第五章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技术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预测与管理第一章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研究和分析方法的问题与差距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与特点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方法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指数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指标第六章我国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第七章事故的预测理论、方法及应用
第八章我国未来小康社会建设期间的事故预测
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致因理论
第十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第四篇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第一章事故调查和根源分析基础第二章事故报告和制定整改方案与措施第三章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指南第五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与行政执法实务第一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概述第二章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第三章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第六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刑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责任追究认定处理第四章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章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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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消防法
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六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章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实例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基础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第三章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第四章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第五章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第八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二章化工与石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三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四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五章其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九篇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第十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法规政策与规范性文件汇编
医疗事故常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常识有哪些
1、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2、医疗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医疗事故鉴定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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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解决的方法包括哪些?
医患纠纷解决的方法包括有自行的协商,也可以通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是直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处理;在处理时就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只要认定为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必须要支付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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