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2、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范围是: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赔偿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侵害的赔偿,从构成要件看,赔偿主体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为上面是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时候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事实和行为有因果联系。公民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主张赔偿的有效时效是两年。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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