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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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大家肯定对土地使用税方面都有自己的了解,土地使用税是我们国家规定的一种税务,基本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在每一个地区其实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都是按照平方来进行计算。那么大连土地使用税公告方面的内容有什么?
大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内容是什么?

我们大家肯定对土地使用税方面都有自己的了解,土地使用税是我们国家规定的一种税务,基本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在每一个地区其实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都是按照平方来进行计算。那么大连土地使用税公告方面的内容有什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六条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08]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税源普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普查纳税人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大连市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两税登记表》),《两税登记表》内容填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两税登记表》填报内容是否与“两税”税源数据库数据一致;

2.普查所有经营性房产、土地是否准确认定了“两税”的纳税义务人;

3.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是否存在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4.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

5.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了“两税”;免税房产、土地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并办理相应减免税手续;

6.普查纳税人跨区房产、土地是否办理了跨区房产、土地税务登记;

7.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对于大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政府的公告主要针对的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计算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大家肯定也是非常关心的,因为是关于我们身边的利益的问题。所以说我们还是需要认真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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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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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第二种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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