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监砚居住期间认罪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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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进行逮捕。居住监视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经过进一步核查后,证据充分的会报请检察院批捕。最后再交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这是我国立案定罪的一种规定程序,但是在犯罪嫌疑人居住监视期间对方可以要求请律师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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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期间的认罪处理办法

对检察机关而言,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是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最佳手段。它可以使检察机关有充裕的时间、足够的人力来突破案件,完善证据。另一方面,即使案件不成立,也无需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这样,检察机关就主动揽下了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

对公安机关而言,由于担负着治安和刑侦双重责任,警力资源十分紧张。公安机关对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设有专门的机构(看守所、拘留所)和人员,但对并未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却没有设立专门的业务机构来履行执行之职。因此,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再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委托检察机关自行执行,既为公安机关节省了警力和财力,又减轻了公安机关的负担和责任,公安机关自然没有异议。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从该条文的逻辑关系上理解,对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应该在其住处执行,只是在其没有固定住处时,方可执行于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是这样,绝大多数被执行于指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均有生活的合法住处,而办案机关却指定一些宾馆、招待所作为其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了不使自己的做法与法律规定冲突太明显,有些办案机关将“指定的居所”安排在其他的县、市或在其上一级司法机关所在地。还有些办案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写一份申请,表明其主动要求在侦查部门指定的地点讲清问题,是其本人不愿离开“指定的居所”的。

再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对于在指定居所被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是必须遵守的,同时还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其他规定。除此之外,不应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权利。比如,六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与共同居住的人和律师会面,而无需侦查机关批准。但目前大多数此类被监视居住的人,不仅不能会见原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而且连最基本的休息权和对外正当的信息交流权都得不到保证

发生以上这些违规现象,是与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的办案机关的初衷分不开的。因为监视居住一般都是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实施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的力度,获取口供,突破案件。然而,这种变相羁押的监视居住,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这种“羁押”还不能折抵刑期。另一方面,这种违规的监视居住又是滋生刑讯逼供的土壤。

对于在监视期间犯人如果认罪的话,那么公安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可以将其承认罪行的录音进行播放给法官听,或者要求犯人在法庭上再次认罪,然后再由法官来进行判刑,根据其所犯罪过进行量刑,以此来惩罚其所犯下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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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对于三类特别的犯罪嫌疑人,经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另外,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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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对于三类特别的犯罪嫌疑人,经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另外,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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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朋友昨天晚上下班的时候不小心被人给抢劫了,然后就想问一下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认罪怎样外里呢?
[律师回复] 先说执行的地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从该条文的逻辑关系上理解,对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应该在其住处执行,只是在其没有固定住处时,方可执行于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是这样,绝大多数被执行于指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均有生活的合法住处,而办案机关却指定一些宾馆、招待所作为其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了不使自己的做法与法律规定冲突太明显,有些办案机关将“指定的居所”安排在其他的县、市或在其上一级司法机关所在地。还有些办案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写一份申请,表明其主动要求在侦查部门指定的地点讲清问题,是其本人不愿离开“指定的居所”的。
  再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对于在指定居所被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是必须遵守的,同时还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其他规定。除此之外,不应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权利。比如,六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与共同居住的人和律师会面,而无需侦查机关批准。但目前大多数此类被监视居住的人,不仅不能会见原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而且连最基本的休息权和对外正当的信息交流权都得不到保证。
  发生以上这些违规现象,是与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的办案机关的初衷分不开的。因为监视居住一般都是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实施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的力度,获取口供,突破案件。然而,这种变相羁押的监视居住,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这种“羁押”还不能折抵刑期。另一方面,这种违规的监视居住又是滋生刑讯逼供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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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与监控相似,嫌疑人说的,警察不承认.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监控监控,警察说,嫌疑人不承认,怎么办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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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在哪里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对于三类特别的犯罪嫌疑人,经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另外,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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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为什么不承认犯罪嫌疑人的存在,而监控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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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以后能批逋吗?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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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的,最多情况下是6个月就会结束。但实际被监视居住什么时间结束,还要看司法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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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可以多次监视居住么
可以,但必须是不同机关作出的。监视居住条件有: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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