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侵权损失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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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损害侵权损失的认定是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认定,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财产损害侵权损失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财产损害侵权损失的认定是怎样的?

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其中的设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

间接财产损失。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等。

二、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亦对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全面确立。

在此之前,已经有一些特别法和单行法规定了特定领域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些法律基本确立了在公司证券和产品食品消费等领域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虽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均很有限,但应当看到,这些规定对于矫正传统的“以罚代赔”、“以刑代赔”的传统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正是这些规定一步步推动了我国立法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全面确立。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这些规定之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全面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一规定不仅涵盖了上述特别规定列举的所有领域,适用于一切情形下的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聚合,而且在责任的类型方面也用高度概括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替代了之前规定中的罚款和罚金适用范围更为宽泛。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体现的是“私权优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确立这一原则,主要有如下两点理由:

一是从法律责任设立的目的来看,罚款和罚金等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证国库收入,而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而民事赔偿责任设置的首要目的则在于救济受害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加害人予以金钱惩罚的功能。

在这几种责任无法同时完全实现时,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优先保障罚款和罚金等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但使得民事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则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通过金钱惩罚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适用效果显然是优于前者的。

民事方面的赔偿也是有着相应的计算依据的,如果是涉及到财产方面的损失赔偿的话,是按照财产损失进行的,财产损失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也就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认定,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纠纷,因为毕竟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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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损害侵权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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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认定医疗侵权损害
[律师回复]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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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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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侵权损害的,财产损害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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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受侵害后损失如何认定,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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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光权受侵害后损失如何认定对于采光权受到侵害后,如何认定受害人所受损失呢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各个地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也未有统一的标准,通常由法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判决标准的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对受害人的各方面的损失进行综合计算。
(一)由于室内采光不好所需照明、取暖的费用。由于阳光照射不足所额外支出的照明、取暖的费用等日常生活中的财产损失,是由于侵害采光权而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这主要是电费、取暖费用等。对于计算的时间问题,可以综合考虑受害人住宅的使用年限及我国的公民平均寿命,以此为依据计算出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损失最好一次性支付,以减少受害人的维权成本。
(二)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损。采光不好的房屋,其价格肯定会贬值。受害人再次出卖,价格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对于房屋因采光不好而受到的损失,是潜在利益的损失。是否会认定,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认定。
(三)健康补偿费。阳光与人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阳光甚至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缺少阳光肯定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对于损害采光权,受害人可以要求健康补偿费用。对于健康补偿费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由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受害人身体受到损害的状况综合认定。
二、采光权受侵害后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一)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二)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三)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王者洁郭号林: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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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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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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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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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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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并不一定限于夫或妻,还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以非离婚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
在适用主体方面,出现了各地适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认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由于无过错方取证比较困难,所以可以个案分析,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否则就起不到我们法律对过错方惩罚的目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着适当的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对于长期夜不归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为有过错方。在判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折抵,而是从属于其自己的财产中拿出。在实际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树额通常也不会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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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侵权损害能赔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并不一定限于夫或妻,还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以非离婚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
在适用主体方面,出现了各地适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认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由于无过错方取证比较困难,所以可以个案分析,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否则就起不到我们法律对过错方惩罚的目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着适当的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对于长期夜不归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为有过错方。在判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折抵,而是从属于其自己的财产中拿出。在实际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树额通常也不会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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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是否有利息损失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侵权损害赔偿是否有利息损失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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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发生财产损害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是怎样的一旦发生侵权损害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三)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二、发生财产损害怎么处理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在法律上,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者并不矛盾。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的侵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事责任是对行为人的惩罚。在发生侵犯行为时,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特在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其中,侵权行为人是债务人,而受害人是债权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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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受到损失的认定是什么,公私财产受到损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
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
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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