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其中的设施一般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
间接财产损失。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等。
二、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亦对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全面确立。
在此之前,已经有一些特别法和单行法规定了特定领域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些法律基本确立了在公司证券和产品食品消费等领域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虽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均很有限,但应当看到,这些规定对于矫正传统的“以罚代赔”、“以刑代赔”的传统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正是这些规定一步步推动了我国立法中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全面确立。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这些规定之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全面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一规定不仅涵盖了上述特别规定列举的所有领域,适用于一切情形下的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聚合,而且在责任的类型方面也用高度概括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替代了之前规定中的罚款和罚金,适用范围更为宽泛。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体现的是“私权优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确立这一原则,主要有如下两点理由:
一是从法律责任设立的目的来看,罚款和罚金等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证国库收入,而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而民事赔偿责任设置的首要目的则在于救济受害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加害人予以金钱惩罚的功能。
在这几种责任无法同时完全实现时,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优先保障罚款和罚金等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但使得民事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则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通过金钱惩罚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适用效果显然是优于前者的。
民事方面的赔偿也是有着相应的计算依据的,如果是涉及到财产方面的损失赔偿的话,是按照财产损失进行的,财产损失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也就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认定,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纠纷,因为毕竟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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