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有贷款没还完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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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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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房子贷款没还完怎么办?

1、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2、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3、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4、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5、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二、离婚后有贷款的房子怎么过户?

没有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如何过户

没有房产证的按揭房,离婚后如何过户呢?我们都知道,房屋过户必须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无法进行过户的。按揭房的房产证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银行抵押的。

因此,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

1、 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

2、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房产作为当事人双方的重要财产分割时尤为谨慎。如相关的房产在分割时,贷款还没有还清的,相关的得房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银行进行协商办理这类事件,由房屋的所有人继续偿还相应的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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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买的房屋,所付房款占总房价的比例不必然是购房者所有权的比例,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不构成共有关系。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正因为如此,如果房屋的价款尚未付清,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在离婚的当事人,如果对此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必然侵害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可取的。
对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不完全房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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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买的房屋,所付房款占总房价的比例不必然是购房者所有权的比例,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不构成共有关系。我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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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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