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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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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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要满足哪些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解读:在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解读:满足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单位单方解除;第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其他非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关于第二项,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的新合同标准维持或高于原合同标准,劳动者主动不续签,没有失业金。只有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标准降低其不续签时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一)对于单位来说

《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停缴社保,如果是本地员工,将他的档案转到户籍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是外地员工,外地员工想回原籍的话,将他的档案交到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档案寄到户籍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如果外地员工继续留在北京,则仍然可以在北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对于失业人员来说

根据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解读:如果是本地户籍的,则比较简单,直接去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如果是外地员工回原籍的,则先由当地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计算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并在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上加上50%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把钱划给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本人回原籍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含那个50%)。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失业金的领取并非是大家想象中那么简单的事情,此时就算之前有缴费,而在失业的情况下也不是一定可以领取的,因为法律方面对失业金的领取也作出了条件限制。另外在领取的期限、数额标准上面也是有明确要求,缴费越长那么一般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也就会越长,但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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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要满足哪些条件
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失去工作,正常的生活受到威胁。领取失业保险金,是临时解决困境,保障正常生活的方法。领取失业保险要满足哪些条件?这就要看其失业保险金缴纳情况,并且非自愿离职,满足申请情况按程序申请便可获得。下面由小编来为你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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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如果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仅仅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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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失业保险怎么领,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3、已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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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3、已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参保人向社保部门提交资料,社保部门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并在次月的15日后,发放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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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需要满足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宣告失踪的条件需要满足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的条件需要满足有哪些
成立要件
1、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的程序问题
1、管辖: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管辖。
2、审理:公告3个月。公告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失踪成立,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代为偿还债务、行使债权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讼。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讼的,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行使债权时则为原告。
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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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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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宣告失踪的要求需要满足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宣告失踪的条件需要满足有哪些
成立要件
1、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的程序问题
1、管辖: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管辖。
2、审理:公告3个月。公告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失踪成立,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代为偿还债务、行使债权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讼。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讼的,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行使债权时则为原告。
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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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满60天,领失业金,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业保险超过60天,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中对申领期限有着这样的规定: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之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扩展资料: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天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上述三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缴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和医疗费的60-80予以报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住院治疗或者连续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总额元以上,其超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支付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按照医疗费的80予以补助,但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宣告失踪的条件需要满足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的条件需要满足有哪些
成立要件
1、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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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为偿还债务、行使债权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讼。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讼的,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行使债权时则为原告。
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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