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的一起车主砍人案件,对案件相关行为如何定性,引发了广大民众的纷纷议论。根据视频资料得知,宝马车主与电动车车主因为交通问题发生口角争论,随后宝马车主从车内拿出一砍刀,向电动车主砍去。在双方拉扯的过程中,砍刀跌落,电动车主先拾起砍刀,双方又经过一段拉扯。拉扯过程中宝马车主不慎摔倒,电动车主向宝马车主砍去数刀。宝马车主被砍伤后开始向后撤退,电动车主继续紧追连砍数刀,宝马车主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件在网上流传后,社会民众对此开始议论纷纷,争论电动车主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目前主要存在着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属于故意伤害,第二种属于正当防卫,第三种属于防卫过当,那么到底哪一种定性才更准确呢?
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存在有多个不同时间点,电动车主都有不同的行为,所以需要准确地把握每个阶段的具体行为,然后综合认定。
窃以为将多个具体行为分开认定,再做综合认定,最终认定为故意伤害为宜。
第一阶段,宝马车主持刀砍向电动车主时,电动车主与之展开撕扯,面对宝马车主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电动车主此时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虽然是防卫效果甚微的正当防卫。
第二阶段,在两人的撕扯过程中,砍刀不慎跌落,于是两人开始争抢砍刀,电动车主抢先夺得砍刀。在电动车主夺得砍刀后,双方又开始的一系列的撕扯,此时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呢?还是属于防卫过当呢?窃以为认定正当防卫为宜,因为宝马车主在电动车主先夺得砍刀的情况下,依旧想争夺回砍刀,于是双方继续撕扯。那么宝马车主的行为对于电动车主来说,属于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还未排除,因为宝马车主随时有可能夺回砍刀,对电动车主进行回击,所以电动车主的这一段撕扯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所以这一段的行为宜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三阶段,在撕扯过程中,宝马车主不慎摔倒在地上,可此时电动车主依然向宝马车主连砍数刀,这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呢?窃以为宜认定为故意伤害,因为此时宝马车主已经摔倒在地,不能再对电动车主进行任何攻击,也就是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已排除,同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电动车主没有再进行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前提,所以宜认定为故意伤害。
第四阶段,宝马车主被砍伤后,开始向后撤退,这时电动车主依然向宝马车主连砍数刀。这样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呢?窃认为宜认定为故意伤害,因为宝马车主被砍伤后,已经开始向后撤离,此时已经完全不存在不法侵害,所以也就不存在适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前提,所以宜认定为故意伤害。
对于持属于正当防卫观点的民众,主要是对有一则法条的错误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对于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被害人可以对此进行特殊防卫,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的都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从整体上看来,宝马车主的行为似乎是一起行凶案件,似乎可以适用特殊正当防卫。但是刑法是行为刑法,需要对每一个具体行为进行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评价,而不是从将一则法条适用于整个事件始终。
综上所述,从多个具体行为分析得出,电动车主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于宝马车主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所以还需要查明宝马车主死亡原因,因为这关系到宝马车主的死亡结果是否能归责于电动车主的砍人行为,即电动车主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当然宝马车主在这起案件中也存在诸多的过错,这可以成为后面电动车主辩护的一个点。
在提倡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相信相关司法机关会给广大民众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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