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
因此我们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些省市,当地以地方法规等形式规定,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具体还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
二、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可以反悔
我们认为在工伤赔偿协议签订时,往往劳动者的伤情尚未稳定,更未做伤残鉴定。因此,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劳动者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在签订协议时,自然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属于显失公平。法律规定: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也对该条进行了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工伤赔偿进行私了存在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分析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需求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对于此类问题即使自己进行了私了,也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自己应该多加注意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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