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债务应该属于离婚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一方婚前欠的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的;
5、 其他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以上即是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由于生活的复杂性,并不能列举穷尽,因此,如何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尤其重要。
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是决定需不需要还款的关键。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应该首看借款的用途,只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在实践中,要想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确实是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离婚随时都可以,并且跟债务没有任何的联系,如果债务是由于家庭而产生的,这个债务是需要两个人一起共同产生的,如果债务是一方产生,且没有用在家庭上面的,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担。经过两个人的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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