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法律援助主体有哪些?
司法法律援助主体包括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和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提问、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其责任主体不应仅限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政府,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所有的行政机关,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因而也只能将之明确为政府责任。
知识延伸:
(一)关于援助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共同监督和指导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考虑到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两个职能部门,由两个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在管理手段、管理效果上相对较弱。因而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考虑到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专业性较强,省公证协会具有对公证业务的指导职能,明确省公证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依据本办法实施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二)关于援助范围。本着公证执业为民的原则,结合公证行业的职能属性和工作特点,此次修订严格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同时,在公证法律援助范围上,采用援引了相应条目的形式。为了便于查看,此次修订由援引相应条目,修订为直接援引相应的条目内容。
(三)关于援助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公证法律援助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援助机构、公证援助机构审查方式以及公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制作、送达对象等内容。
(四)关于档案保管。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公证机构应当建立该事项法律援助的专门卷宗,复印一份留存归档,原件报法律援助机构存档保管。鉴于公证法律援助的援助主体是公证机构,且公证机构本身对卷宗及其保管要求严格,因此要求,原件留存公证卷宗,复印件报法律援助机构存档。同时,优化了卷宗材料内容,由原来的5项减化至3项。
(五)关于援助责任。为了把有限的公证法律援助资源,依法给予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增加了“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给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决定是否继续办理该援助事项”规定,体现了公证法律援助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护那些因为经济比较困难而在自己蒙受冤屈的情况下还不能得到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但是实际上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人现在也只限制在了律师等主体上,但是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仍然也作为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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