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如下规定:
1、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3、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生产售卖假药有什么规定
1、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三、刑法中关于生产假药有什么规定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生产假药的规定是十分详细明确的,惩罚力度也是比较大的。所以制药公司等等再生产药品时,要严格依据国家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对于不合格的药品,要及时销毁,而不是为了谋取利益,将其上市。这些公司应该手准自己的道德底线,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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