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照工龄增加一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这里的工资应该是职工的平均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津贴等。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小公司破产倒闭的情况很多,对于员工而已,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就是赔偿,公司应该首先安排赔偿款的发放。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当前《劳动合同法》立法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的劳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但是对这一规定,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是有异议的。在理论上,一些学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挂钩。据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为用人单位作贡献,因此劳动合同终止也应该经济补偿。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作为经济人,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当解除劳动合同成本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终止成本时,用人单位纷纷采用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增加灵活度,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把原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变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给职工补偿,从而造成劳动者权益严重受到侵害。
二、其他法律规定
首先,在劳动合同立法中重新设定合同期限制度。合同到期终止涉及固定期限合同。我国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并且以固定期限合同作为主要情形,而且对合同签订期限和次数没有限制,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用合同短期化规避经济补偿金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并不意味着各国劳动者权益都受到损害,这是因为上述国家劳动合同中,占主导地位的往往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为例外情形。
其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需要理论重构。事实上在立法中应该重新思考,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合同是否需要给予劳动者一笔补偿费用。如果需要理论依据是什么。这种理论依据不是从法律规定本身引发,而是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方面去思考,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思考,从实现正义的角度思考。这项工作不仅法学家的努力,还需要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甚至整个社会的参与。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利益关注的都是比较多的,因为毕竟劳动者在我们国家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必须要保证他们的利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所以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方面不存在过错,那么是根据工龄需要进行赔偿金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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