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揭露日的认定和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判断是关键程序要点。一旦认定错误,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两个关键问题,为案件的转机奠定了基础。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带领团队开展工作。2006年执业至今的他,在证券欺诈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团队详细查阅了XX公司2000余条公告,获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2份共300余页的证据。
在与二审法院的沟通中,徐晓律师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存在错误。2024年X月X日,徐晓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认定2023年5月深交所对XX公司发出问询函之日为揭露日不合理。他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前13个交易日XX公司股价上涨2.48%,第16个交易日XX公司发布公告澄清问题后至基准日,股价上涨36.27%,说明问询函未起到揭露虚假陈述行为的作用。二审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研究。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从股价变化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市场未受问询函警示,该日期不应作为揭露日。最终,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存在错误。
对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这一问题,徐晓律师也据理力争。2024年X月X日,徐晓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XX公司在揭露日即证监会立案调查日后股价发生明显下跌,且跌幅远超过大盘和行业指数,其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他列举了具体数据,如揭露日后4个交易日内,XX公司股价下跌9.81%,深证综指上涨2.41%,申万一级传媒指数下跌3.07%,申万三级游戏指数下跌4.39%等。二审法院初步表示需综合考量。徐晓律师补充依据称,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最终,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明确指出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徐晓律师带领团队在本案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尽管一审已经败诉且未参与一审阶段,但他没有退缩,而是全力以赴为投资者争取公平的裁决。此次二审发回重审,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希望,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