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有什么用?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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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可以证明该劳动者之伤为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一般是用以受理工伤业务赔偿时的文件。在决定书出来之前应提交相关的资料,交由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即可。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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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有什么用?

认定工伤决定书有哪些作用

已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可以证明该劳动者之伤为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工伤认定中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有关部门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刑事判决等),工伤认定时效应当中止,待上述结论明确后恢复工伤认定时间的计算。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作用主要适用于职工因工受伤后可以以此申请一些报销和福利帮助的资格,所以建议大家在入职时可以了解下自己的单位是否已经办了工伤保险,如果没有的话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表明这一点意愿,确保日后万一因工受伤的话可以得到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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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职业/工种/工作岗位,事故时间,事故地点,诊断时间,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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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能推翻吗,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能否推翻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当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人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伤认定结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什么时候生效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即生效,不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包括哪些基本信息《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综上所述,劳动保障部门中的工伤科负责进行认定及鉴定工作。经做出决定之日起,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工人对里面的内容有异议的话,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权,也就是说,即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具备效力,也是可以推翻的,工人完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主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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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部门通知领取的,一般会通知经办人去领取。如果员工本人申请的并没有委托他人,那么会直接通知员工领取,如果员工非本人去申请的,而是委托单位申请,那么工伤认定书也是由委托人带为领取之后转交给员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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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不服怎么办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当事人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工伤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申请。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诉讼状,证据清单: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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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怎么办,工伤认定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当事人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工伤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申请。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诉讼状,证据清单: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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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5、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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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怎么做
[律师回复] 先申请工伤认定,构成残疾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都是向人社局申请办理,擅自到外边做什么鉴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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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几份?
工伤认定书下来是一式两份的,一份给所在属单位,一份由受伤害者自己保存。由于工伤认定的结果hi具有法律效力的,故而各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既定规范的要求从事鉴定工作,并按照既定的规定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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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当事人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工伤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申请。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诉讼状,证据清单: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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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 效力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书效力具有很强证明力,认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当事人只能通过民事起诉要求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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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明确,判决书应该怎样
[律师回复] 第一,必须了解和掌握判决书说理的特点。判决书说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⑴贵平正,嫉偏倚。公正是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判决书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具有法制宣传及社会教育的效果。只有公平严正,才能令人信服。绝不能以势压人,或强词夺理。⑵讲求切事而论。判决书的说理都是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不应作概念推演,不能堆砌概念,更不应该空谈。⑶必须依法说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依法说理即是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精确、具体地引用法律。⑷讲究平实简明。判决书的说理讲究平实,说清说透即可,不能旁证博引,长篇大论,层层剖析,要简明扼要,要抓住要害,就其实质三言两语说透道理。⑸周密严谨,无懈可击。法律的适用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说理必须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必须周密严谨,无懈可击,不能有丝毫的疏忽。    第二,必须明确说理的构成要素及其要求。说理,一般由论点、论证和论据三个要素构成。论点必须正确、鲜明,建立论点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为论据不是简单地重复已叙述过的事实,而是根据说理的需要,对案件事实加以概括,为说理服务。论证要符合逻辑,其要求有两点:一是证明观点,要依靠逻辑思维,使观点得以正确表述;二是反驳论点不能靠推理形式来替代事实材料,必须要用逻辑论证的方法,揭示论点与论据之间的本质联系,使证明或反驳都具有不可辩驳的力量。 第三,还要着重作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吃透案情。法官要将整个案件如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证据的质证、认证及对案件事实的确认等情况完全充分掌握,为说理的写作提供充分的素材,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要熟谙法律。论述的核心就是要阐明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这就要求法官不仅应要正确理解法条的字面含义,还应了解其字里行间所蕴藏的法理,对法学知识要有相当的广度与深度,并能较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达到从“法理到个案再到法理”的认识水平。再次要遵循逻辑规则。说理的构架,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判断、推理构筑的一个严密体系,容不得半点庇漏。因而法官应当通晓形式逻辑及其分支法律逻辑知识,进行说理时应自觉地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严谨,论证合乎逻辑。
在农村的老家有一块土地,已经很久都没有种了,现在在厂里打工呢,回家的时候却发现土地被人非法占领了,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书写的呢
[律师回复] 被申请人:定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人:某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依法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682201500021)。
申请人称:2015年10月16日,作为重大利益关系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三人在定州市某城区开发建设某综合商业体项目的有关信息。201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于2015年4月20日为第三人的某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682201500021)。但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其做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着重大利害关系,不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管理政策规定,行政许可程序不合法。
一、2013年第三人就开始拆除原地面附着物,2014年中开始打桩、挖槽、昼夜施工修建某广场。其用地面积22398平方米、总规划设计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距申请人居住的某楼只有20.5米。截止2015年8月底,其地下两层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已基本建成,严重侵害了公众环境和利益,严重违法,不可以为发生2年之久的非法建设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此处土地性质类别原为居民生活用地,第三人也是这样规划设计的某居民小区,更是这样向公众宣传、承诺的,现在为了牟取最大商业利益而改变原规划的用地性质,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是不能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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