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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邱某驾车与王某车辆剐蹭,发现王某酒驾后报警。公安机关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发现核心证据瑕疵
山西太原常洁律师介入此案后,开始了对案卷的细致研究。她逐页翻阅,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眼睛紧紧盯着每一份证据材料。终于,她发现本案核心证据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多处重大瑕疵。该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在首次庭审质证环节,常洁律师提出实质性异议,法官当庭决定休庭,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指出鉴定核心问题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并提交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常洁律师再次仔细审查这些材料。她拿着检验记录表和色谱图,反复对比国家标准。指出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仪检测温度、柱流量、顶空自动进样器气相循环时间等参数与规定不符;还发现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经法定单位换算,色谱图所载数值与记录表数值相差十倍。出庭鉴定人面对这些问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坚持异议获有效辩护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单位换算错误问题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又一次认真研究这份说明,当庭指出其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最终,法院虽认定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对王某适用缓刑,常洁律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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