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处罚权有什么惩罚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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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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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赋予了证监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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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权有什么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赋予了证监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取证

目前,除了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有调查取证权之外,证监会还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调查取证。

A.证监会调查取证

证监会履行职责可采取下列措施:现场检查,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查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B.证券交易所调查取证

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第一,两所实施调查取证,系基于行政委托;第二,两所实施调查取证分为两种情况:

①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两所实施调查取证;

②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

(二)案件审理,负责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稽查局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

(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告知和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提出异议, 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 由行政处罚委主审委员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报会分管领导签发。

(六)行政复议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作为证监会的成员,自己要严格约束自己,不要触犯国家相关方面法律。不得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出售证券方面的机密信息。同时,作为投资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也要注意故事的风险,不要将自己的资金都投资在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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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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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被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担心到时候会被罚款,行政处罚措施是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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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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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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