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贸易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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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补偿贸易的概念是买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的厂商进口机器、设备以及某些原始的材料,但是并不向其支付现金,而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用产品或者劳务进行偿还。这种贸易方式对于缺乏技术和外汇的国家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可以增强国家的出口能力,而我方可以买些先进的技术设备。
关于补偿贸易的概念是什么?

一、关于补偿贸易的概念是什么?

补偿贸易是指买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厂商进口机器、设备、技术,以及某些原材料,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产品或劳务等偿还的一种贸易方式。对缺 技术和外汇的国家,利用这种贸易方式可以用外资买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加速国家的经济发展,增强出口能力。

按照偿付标的不同,补偿贸易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做法的局限性在于,它要求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及其质量必须是对方所需要的,或者在国际市场上是可销的,否则不易为对方所接受。

2、其它产品补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并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协商,用回购其它产品来代替。

3、劳务补偿。这种做法常见于同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型补偿贸易中。具体做法是:双方根据协议,往往由对方代为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对方垫付。我方按对方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所欠款项。

上述三种做法还可结合使用,即进行综合补偿。有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还可以部分用直接产品或其它产品或劳务补偿,部分用现汇支付等等。

二、基本特征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信贷是进行补偿贸易必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2)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

应当明确的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设备的进口并不一定构成补偿贸易,补偿贸易不仅要求设备供应方提供信贷,同时还要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或劳务,以使对方用所得货款还贷款。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此外,进行补偿贸易,双方须签订补偿贸易协议。

由此可见,补偿贸易的概念其实不难理解的,一般的贸易合作都是通过现金直接交易的,但是,这种贸易是提供的其他方面的补偿,合作双方也完全是各取所需。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开放以后,也将和其他西方国家有越来越多的补偿贸易的合作方式,这也将进一步的提高我国现代化的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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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家在老家来了一家贸易公司,招收了很多员工,就此需要贸易劳动合同,希望大家助力出一两个范本,谢谢!
[律师回复] 贸易公司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号_____楼
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录用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员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劳动合同规定》及《×××市劳动合同条例》,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年。其中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乙方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与任务
1.经考核现甲方聘任乙方在公司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根据乙方专长和工作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安排。
2.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
3.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报酬
1.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甲方为国家交通特殊行业,因岗位工作特点(生产),如需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应服从公司需要。
2.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确定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正式聘用期本岗位工资为______元/月(人民币)。
3.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者嘉奖晋级,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1.对具有本市劳动手册和符合×××市规定的员工,甲方按×××市规定的基本标准为其缴纳三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金)。对原先无工作单位的外省籍员工购买社会综合保险,同时办理员工团体意外人身保险,不另报销医疗费用。
2.法定假日为有薪假期。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协议:
(1)甲方因机构变化,原岗位撤消,无适合岗位安排,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终止合同;
(2)本合同订立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已修改;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合同期满,双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续订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或予以除名: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间不合格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经教育屡不悔改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4)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疾病,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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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主动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各种专项培训费用,乙方应当归还甲方,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元。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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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出资培训的员工在合同期或规定的服务期内离(辞)职的,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
4.甲方资助乙方买房款的员工在规定的合同期或服务期内离(辞)职的,乙方须归还所有款项。
5.工作需要向甲方领取的服装、工具及其他贵重物品在合同期满或离(辞)职时须交还甲方,在使用年限内的应按甲方规定承担相应的折旧费。
6.因乙方的工作性质,双方约定在合同期满或离(辞)职后的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同行业或同专业的工作,否则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7.对于公司技术和非技术信息,资金、财务和经营数据;商业计划、市场分析、未公布住处和市场预测、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公司人事和客户资源、政府接触等;技术信息----设计方案、技术诀窍、技术数据和工艺流程等保密信息乙方有义务保守,因任何原因泄漏,公司就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警告、降级、降薪直至除名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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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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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未经本人授权代签的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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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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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法特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旨在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从确立主体的地位、确认和赋予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的立法。与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角度进行法律调整,属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具有鲜明的行为法特征。
(二)补充性
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
(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2]
国际惯例编辑
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仅仅强调“自由竞争”,只是在市场经济要走向发达后,才必然在一面保护自由竞争的同时,另一面要强调“公平竞争”了。从这里看到,在现代社会,私权要得到充分保护,公权力就不可能完全不介入。联系到这一历史发展,人们还应注意另一历史事实:并非巧合,被东亚及中国许多民法学者奉为经典的《德国民法典》,与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即《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同一个国家、同一年(1896年)出台的。而在此之前近百年前出台拿破仑民法典的法国,则在超过百年之后,才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很早就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直到2002年,日本仍旧觉得这种附加保护还须加强,建议在修改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注意。当然,国内民法学者较少借鉴的英、美判例法,则早在19世纪40年代与60年代就分别有了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而不论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一出现时,就包含有对专利法所保护不到的技术创造、对商标法所保护不到的商业标识的保护。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就曾论述过知识产权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席之地,是不可避免的。其后,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把“为知识产权保护补漏”(或“兜底”,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当然,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因此就取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功能,把它全部融入单行知识产权法或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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