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有所作为撤销如何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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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我国各项法规的不断健全,也会对每位公民的权益都做到了保护,国家也是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未成年人必须要有监护人进行保护,那么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有所作为撤销如何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将原监护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证据提交至有关部门,然后办理撤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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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各项法规的不断健全,也会对每位公民的权益都做到了保护,国家也是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未成年人必须要有监护人进行保护,那么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有所作为撤销如何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将原监护人没有履行义务证据提交至有关部门,然后办理撤销即可。

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去哪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有所作为撤销如何进行,因为未成年人和一些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和财物进行负责,所以就需要相关的监护人对他们进行保护和监督,希望以上的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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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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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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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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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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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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