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量刑规范化罪名包括哪几个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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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同一种罪名的量刑不规范是在国家刑事审判工作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可这种局面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目前国家也是致力于尽量的对量刑规范的这一方面在进行着改革的。所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专门针对几个罪名进行了标准化的量刑规定。最新量刑规范化罪名主要是包括危险驾驶罪,介绍卖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等八个罪名。

最新<a href="/tuwen/aaekqkj/" title="最新量刑规范化罪名包括哪几个" target="_blank" class="a-link">量刑</a>规范化<a href="/zm/" title="罪名" target="_blank" class="a-link">罪名</a>包括哪几个

对同一种罪名的量刑不规范是在国家刑事审判工作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可这种局面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目前国家也是致力于尽量的对量刑规范的这一方面在进行着改革的。所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专门针对几个罪名进行了标准化的量刑规定。最新量刑规范化罪名主要是包括危险驾驶罪介绍卖淫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八个罪名。

最新量刑规范化罪名包括哪几个?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将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8项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

(一)危险驾驶罪

[主刑]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墓础上,根据驾驶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6)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8)饮酒或者吸食、汪射毒品后驾驶的;

(9)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

(10)组织追逐竞驶的;

(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墓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一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超载人数、行驶速度、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4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五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十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七人以上的:

(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十人以上的;

(5)在高速公路、城}f}快速路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币一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7)通过铁路道日或者一没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在高速公路、城和决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一的;

(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罚金刑】

5、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

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判处一个月以上拘役的,可以在一千一元至五千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可以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的数额。

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适当酌减罚金数额,但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从事营利性的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但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缓刑]

6、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一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一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免处】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一阵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一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三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存款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对象每增加四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对象每增加二十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五一百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存款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万以上不满三千万元的,数额每增加六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三摘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百万元以上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的,数额每一增加三百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一亿五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一千五百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每增加十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每增加五十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一百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案发前主动退还赃款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罚金刑】

6、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根据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

(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2)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八万元的数额。

(3)单处罚金的,可以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闪以在五万元至八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一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单位犯罪的,刘一单位一般在十万元以土一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处罚金。

[缓刑】

7、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犯罪手一段、犯罪目的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清退大部分吸收资金的;

(2)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大部分吸收资金的;

(3)与被害人达成资金清退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社会影响恶劣的;

(2)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集资诈骗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五十万元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二千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六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_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百万元的,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十二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六一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个人集资诈骗一百人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二百人以上的,增加墓准刑的20%以下;

(2)以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为集资诈骗对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假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案发前主动退还赃款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集资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6、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

(I)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2)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三万元至四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增加一万元至四万元的数额。

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

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八万元的数额。

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_匕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的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万元至七万元的数额。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一般在十万元以上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判处。

[缓刑】

7、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数额、诈骗对象、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一以适用缓刑:

(1)退缴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在集资诈骗中起帮助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有经济能力,但拒不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四)信用卡诈骗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七百五十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七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I)多次进行信用卡一诈骗的;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银行工作人员实施本罪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减少墓准刑的40%以下;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6、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

(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三万元至四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四万元的数额。

信用卡一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八万元的数额。

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万元至七万元的数额。

[缓刑】

7、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数额、犯罪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赃款退缴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退缴全部赃款、偿还全部债务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有经济能力,但拒不退赃、偿还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

(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五)合同诈骗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万元;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二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开{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十五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七十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6、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在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

(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单处罚金的,一可以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在二万元至八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

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万元至七万元的数额。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一般在三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一倍以下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王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判处。

[缓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数额、犯罪手段、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赃款退缴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退缴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多次进行合同诈骗的;

(3)有经济能力,但拒不退赃、偿还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0克,鸦片、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墓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Y-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伴50千克,氯氮卓、艾司吐仑、地西伴、澳西伴1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Y-羟丁酸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 12)每增加安眠酮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前款规定毒品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墓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Y-羟丁酸4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2)每增加安眠酮1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50克,鸦片、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Y-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

氯氮卓、艾司吐仑、地西伴、浪西伴5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种类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慕苯丙胺、可卡因10克,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2毫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 ) 50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Y-羟丁酸40。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安眠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数量大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非法持有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2)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患有严重疾病,为减轻病痛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

(3)孕妇、口甫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6、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当根据毒品数量、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_三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管制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处七年以_上有期徒刑的,可一以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缓刑】

7、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1)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唯一监护人的;

(2)患有严重疾病,为减轻病痛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

8、需要说明的问题: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容留他人吸食、汪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汪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次数、容留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一个月刑期;

(2)二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具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旅馆酒店、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受雇佣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减少基准刑的20% 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当根据毒品数量、容留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容留他人吸食、注王射毒品,判处管制的,可以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处罚金。

[缓刑】

5、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当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唯一监护人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二一的,司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人次以上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卢、:弓’诱、容留、介绍卖淫十人次以上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五人次以上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一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网络发布招缥信息、等介绍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长期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管制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三年以上_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元以上十万一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五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十年一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酌情从重判处罚金。

[缓刑】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犯罪对象、损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具体事实、情节,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的;

(3)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规范量刑自然也是要对这些罪名的犯罪情节的量刑尽量的做到统一公正,我们就拿危险驾驶罪来说,比如说非法驾驶报废的机动车,量刑的时候就应该遵循在1到2个月的拘役的范围内,可以再增加15天到两个月左右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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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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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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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和停运损失费。对于所有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在上述限额内全额赔偿受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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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的内容: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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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2020最新代位继承包括哪些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最新代位继承包括哪些适用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 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依《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是否应当限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养的,均可为代位继承人。因为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3、代位继承有无代数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上对此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伹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中采取无限制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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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相对保护。相对保护的条件,1、未在中国注册。2、容易导致混淆。3、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4、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绝对保护。绝对保护的条件,1、已在中国注册。2、误导公众。3、适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4、表现形式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5、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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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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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车损险包括哪些赔偿范围
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主要是车辆应为火灾、自燃造成的损失,还有其他的类似于车辆碰撞、车辆遭受暴风、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都会依法赔付,但是,车损险并不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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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表妹现在在新化县承包了工程项目要准备分包下去了,新化县劳务分包合同的范本是怎么签订的呢
[律师回复]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 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日前支付工资。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
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十
二)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以上便是关于新化县劳务分包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已有所收获。合同签订的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同时一定要谨慎,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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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①人身伤害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它分为一般伤害、致残伤害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一般人身伤害指受害人通过治疗,能够恢复到受损害前的身体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指受害人为恢复健康所花费用,包括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以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的,包括工资、奖金和补贴的减少等。如受害人没有工资收入,则赔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致残伤害,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如残疾人购置轮椅,定期更换假肢,以及必要的护理费、营养费等。致人死亡,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抚恤费及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财产损失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该财产的现行价格将其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以免予赔偿: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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