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常见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包括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四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实施了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实在我国属于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当然在情节严重的时候,甚至会被认定为犯罪,即侵犯商业秘密罪。因而,很多时候说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的责任里面,就包括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过此时也要注意,一般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47****44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3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1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2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6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6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3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8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2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5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2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7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8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1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律师回复] ⒈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⒊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0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一个朋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我对此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⑵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一朋友是学习法律的,听他说他最近在学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处罚等相关法律内容,我很感兴趣,想详细了解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2、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商业秘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6)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并且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我们公司一个员工来这里上班只是为了窃取商业机密,后来被辞退,所以我想知道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的回答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
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力拓间谍案

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心理是怎样
[律师回复]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想知道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客观条件,我朋友的家里发生了一些问题,所以要知道这个
[律师回复] 以下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客观条件:
1.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窃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相的形式偷拍国家秘密。
2.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探听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与知密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关系,向知密者探问国家秘密;利用公开合法形式,例如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探听国家秘密。侦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窃听装置侦察国家秘密;使用电子监控及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手段侦察国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诱、向有关部门渗透等形式侦察国家秘密。
3
3.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价收买的,也有采用重金收买、高价拉拢的。
4
4.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5
5.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另外,应注意本罪不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掇、收买国家秘密,否则,就以本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侵占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有何表现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重要前提,也是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侵占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侵占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侵占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二、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形式有什么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你好,我的一个远房表弟,因在公司期间泄露商业机密被抓了,他的家人想要请问一下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定罪。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0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如下: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
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
(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
(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
(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
(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