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计算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以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为准;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停工的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据?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因此,对于误工费的界定肯定不是其中任何一方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就可以决定得了的,人身损害案件当中产生的不只有误工费这一种赔偿项目,可是,事关人身损害的所有赔偿项目也根本不可能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相信对于这一点大家也都是可以理解的,就拿误工费来说,社会中人们的收入能力本来就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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