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焦X称,2014年12月郭X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其借款60万元,当时焦X借用朋友刘X、李X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的银行卡将钱转借给郭X,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3月郭X分两次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陆续支付了10.6万余元,焦X认为该款系利息。2021年9月郭X再次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本金38.5万元未还。焦X提交了转账记录等证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请求郭X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过105万元。
被告郭X的初始困境在于,借款事实存在,且焦X有转账记录等证据。同时,郭X支付的10.6万余元款项性质存在争议,证据缺口在于难以明确证明该款项是折抵本金而非支付利息,也难以证明双方利息约定不明以及借款合同无效。
马洁律师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第一层,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案涉资金并非焦X自有资金,请求法院确认焦X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第二层,主张利息约定不明,称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郭X支付的10.6万余元系自愿给付;第三层,主张借款合同无效,认为借款资金来源是转贷所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四层,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根据合同无效的主张,认为郭X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应折抵借款本金;第五层,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郭X愿意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应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五个层次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详细计算清单。在对利息约定的质证环节,马洁律师指出焦X所称“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双方并未在书面或口头中明确约定。而焦X则以微信聊天记录及郭X支付的10.6万余元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判决被告郭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焦X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郭X承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从债权人资格、合同效力等方面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全面质疑,构建多层次的抗辩体系;二是精准运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进行精细化代理和量化计算,对资金占用利息等进行精细计算,以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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